2019年1月6日24時,一不明身份的男子交給王某根七張銀行卡,讓王某根去中國銀行為其取十萬元錢,並承諾事成後給王某根1300元報酬。王某根見錢眼開,自覺“好運加身”,便持卡在中國銀行漣源支行的ATM機上陸續取款人民幣38000元。
此時,負責婁底市中國銀行視頻監控的李某在巡視漣源支行時,發現王某根連續多次取款且形跡可疑,遂向漣源市公安局報警,民警當場將其抓獲,但提供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漏網,暫未歸案。辦案民警將銀行卡中剩餘人民幣61400元收繳。
2019年9月5日漣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根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漣源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根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本案中,提供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到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游犯罪事實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根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證據不足,故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根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根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被告人王某根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資金九萬九千四百元上繳國庫。(通訊員 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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