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嚴懲濫發垃圾短信行為,最高罰款3萬元

河南擬嚴懲濫發垃圾短信行為,最高罰款3萬元

10月25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我省擬立法整治濫發垃圾短信行為。據悉,即日起,《河南省電信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開始向社會公眾徵集意見。其中,《條例(草案)》明確,將對發送垃圾短信行為進行嚴罰。

手機欠費暫停電信服務期間,仍可使用火警等緊急呼叫服務

《條例(草案)》明確,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電信設施建設免費提供必要的場地。 其他區域建設電信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電信設施建設提供通行便利和場地、用電、平等接入等便利條件,相關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很多人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都有欠費停機的情況,《條例(草案)》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對費用逾期支付情況使用統一服務號碼予以提示。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電信服務。但是暫停電信服務期間不得限制火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緊急呼叫服務。

用戶在暫停服務60 日之後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及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電信服務,並依法追繳欠費及違約金。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後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移動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與用戶約定交納費用的期限、方式, 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小區開發商等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

一直以來,在一些小區都存在小區限定網絡安裝商的情況,對於這樣的“壟斷”,《條例(草案)》明確提出了“不”。

《條例(草案)》明確,電信用戶享有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民用建築的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允許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開放接入,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

同時,根據《條例(草案)》,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限制、妨礙用戶的電信服務選擇權,不得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電信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固定語音、移動語音、短信息、固定寬帶、移動數據等涉及用戶基本電信需求的業務,以套餐形式進行銷售的,應同時提供單項業務服務,保障用戶擁有單項業務的選擇權。《條例(草案)》同時明確,電信用戶申告電信服務障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者調通,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同時,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用戶提出的服務質量投訴,應當在15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用戶。

未經用戶請求或同意發送商業性短信,最高罰款3萬元

對於大家不勝其煩的垃圾短信問題,《條例(草案)》明確提出,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電信用戶請求或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若違反該規定,將由省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違反前款規定的商業性短信息的舉報、監測、預警、處理機制,對消費者投訴的商業性短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經核實確屬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暫停或者停止為商業性短信息發送者提供相關的電信資源或者服務。

同時,根據《條例(草案)》,發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政府有關部門或省轄市人民政府提前 10 個工作日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供短信息發送時間、內容、範圍、頻次、機構等信息。屬於公益性短信息的,省電信管理機構協調電信業務經營者發送;不屬於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並說明理由。

此外,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預警和處置等應急公益性短信息,情況緊急需要先行發送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和機制及時發送,有關部門事後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供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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