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96】最高法:合同詐騙罪裁判規則12條

1 .在數額犯中,犯罪既遂與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指導案例62號:王新明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在數額犯中,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案號:(2013)一中刑終字第4134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導性案例.第62號

2.通過支付預付款獲得他人房產後以抵押方式獲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騙賣房人又欺騙抵押權人的,應當認定原房主為被害人——周有文、陳巧芳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通過支付預付款獲得他人房產後以抵押方式獲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騙賣房人的行為,又有欺騙抵押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原房主為被害人。因為被告人根本不是為了買房,被害人損失的房屋餘款從一開始就註定無法追回,而抵押權人的債權因為有經房產部門登記過的房屋抵押手續,該抵押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其債權的實現是有保障的。

案號:(2011)寧刑二初字第25號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3輯(2013.4)

3.商業合作中,一方收取貨款後挪作其他投資並造成虧損,合作方發現後催討時,隱匿、轉移貨款故意不還付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再審被告人欒秋輝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商業合作中,一方收取貨款後不及時支付給合作方,違背協議約定,隱瞞合作方,將貨款用於己方其他投資並造成虧損,合作方發現後催討債務時,隱匿、轉移部分貨款故意不還付給合作方的,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0)刑提字第1號

來源:審判監督指導.總第36輯(2011.2)

4 .偽造購銷合同獲取銀行資金用於償還其他個人債務,因無力還款致使反擔保人遭受鉅額財產損失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曹戈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偽造購銷合同,通過與金融機構簽訂承兌合同,將獲取的銀行資金用於償還其他個人債務,後因合同到期無力償還銀行債務而逃匿,致使反擔保人遭受鉅額財產損失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案號:(2010)寧刑終字第11號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6輯(2010.5)

5 .認定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陳述——王晶、于軍等合同詐騙、王晶詐騙案

本案要旨: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區分詐騙類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認定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陳述,而是一般運用推定的方法。運用推定必須是在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前提下,運用邏輯和經驗法則,推斷行為人主觀的目的。對推定的事實,被告人可以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案號:(2015)高刑終字第55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1輯(2016.7)

6.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實際用途與合同約定用途不符也不宜直接定為合同詐騙罪——王喆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實際用途與合同約定用途不符,或者約定的抵押物無法實現抵押債權,也不宜直接以合同詐騙罪處罰。

案號:(2014)二中刑終字第28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6輯(2016.2)

7.案件定性出現爭議時,首先明確被害人有助於認定案件性質——吳孔華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因案情疑難複雜導致無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釋相關條款對經濟詐騙案件中的非法佔有目的進行認定,必須根據司法解釋精神並

結合案件相關證據綜合評定,才能實現對被告人非法佔有目的的鎖定。此外,當案件定性出現爭議時,若能首先明確被害人,將有助於認定案件性質。

案號:(2016)滬刑終67號

8.騙租機動車並質押變賣構成合同詐騙罪,質押變賣行為應作為事後處理贓物的行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懲處——郭輝、李慶付、趙志丹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簽訂租賃合同從對方手中取得車輛使用權,隨後以該機動車作為質押物向他人借款或賣予他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質押變賣行為應作為事後處理贓物的行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懲處。詐騙數額應認定為騙租車輛的價值,不應認定為抵押變賣所得數額或者是兩者之和;租賃車輛的租金應視為犯罪的工具,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案號:(2016)京0112刑初57號

9.現場等待型自首不適用於客觀上不具備逃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

——王欣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了現場等待型自首的條件,即“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對於實踐中現場等待型自首的準確認定,應從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主動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從而使犯罪得以及時偵破和審判的本質出發,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的主動性和自願性進行審查。

案號:(2015)一中刑終字第139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10. 定點醫療機構騙取醫保資金構成合同詐騙罪——薛友海、馬江華、涪陵博愛醫院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簽訂的服務協議在性質上應屬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小病大醫、空掛床位等手段,多開、虛開治療項目和治療費用,騙取醫保資金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案號:(2011)涪法刑初字第2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0

11. 事後合同詐騙中事先部分應當計入合同詐騙數額之內——馮妮娜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合同履行過程中,行為人在合法佔有他人財物時並沒有詐騙的意圖,也沒有采取欺騙手段,但後來其主觀方面發生了變化,意圖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採用欺騙手段不歸還原來佔有的財物並繼續騙取他人財物,原先佔有部分應當計入合同詐騙數額之內。

案號:(2009)延刑初字第18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8

12.在案關鍵證據存在瑕疵不能得出排他性結論應宣告行為人無罪——蘇某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據以對被告人定罪的關鍵證據存在暇疵,偵查機關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場證據,依據證據定案之原則,綜合全案證據,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結論的,應依照疑罪從無之原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案號:(2012)湛中法刑三終字第74號

其他參考案例

1.應注重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考察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行為——李剛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表現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處,但也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由於關乎行為人罪與非罪的認定,應注重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加以考察,嚴格區分。

案號:(2016)津刑終93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7年2月23日第6版

2.隱瞞無資質、無授權、無履行能力的事實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逃匿揮霍,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孫從旺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隱瞞自身無資質、無授權、無履行能力的事實,在對方交付保證金後逃匿揮霍,數額較大的行為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不能按一般合同糾紛處理。

案號:(2010)烏中刑二終字第15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0年4月29日第6版

3.行為人明知其專利不能產生營利仍隱瞞真相誘騙受害單位與其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騙取轉讓費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貢勝洪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實用新型專利權雖獲批准,但被告人作為專利權人,明知專利產品存在技術缺陷不能產生營利,且從未批量生產亦未銷售,卻隱瞞事實真相,通過編造檢驗報告、偽造檢測報告、偽造產品使用情況反饋意見等材料,並聲稱與多家企業簽訂鉅額銷售合同的方式,虛構該專利產品生產、銷售狀況良好,能產生巨大市場效益的事實,誘騙受害單位與其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騙取鉅額轉讓費,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案號:(2013)蘇刑二終字第0023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3輯(總第33輯);(2014)參閱案例46號

4.彩票銷售人員明知自己沒有支付能力而“空打彩票”,給體彩中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薄易震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對於彩票銷售人員“空打彩票”類犯罪如何定性,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標準不一,刑事立法上也未對這類行為單列罪名進行規制。本案中公訴機關以挪用資金罪提起訴訟,而審判機關從行為實質及立法本意出發,將被告人“空打彩票”的行為定性為其與體彩中心形成彩票的買賣合同關係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意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且不履行支付錢款的義務,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案號:(2012)南刑初字第061號

來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2輯(總第9輯);天津市參閱案例

5.既未經相關機關批准又未經保險公司授權,以保險公司名義銷售保險收取保費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構成合同詐騙罪——張光大合同詐騙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在既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准又未得到保險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以保險公司名義銷售保險、收取保費,應認定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部分賠付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案號:(2011)宿中刑二終字第066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 2011年第6輯(總第18輯);(2011)參閱案例77號

【NO.96】最高法: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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