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04执114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张江涛
性别
男
年龄
39
身份证号
340123********0039
住址
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沿河东路53号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宝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914938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上浮50%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宝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超、张小艳、张江涛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小艳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商铺十间(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18766号-第8130018775号)及被告张江涛名下位于合肥市六安路省司法厅开发工程C号第三层写字楼(房地权证合庐字130053850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676元,由被告安徽宝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超、张小艳、张江涛、张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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