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享受保障性住房 5年內不得再申請

重複享受保障性住房 5年內不得再申請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林恆

近日,市審計局在某縣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投入和使用績效審計時發現,一對夫妻故意隱瞞實際情況,騙租到兩套保障性住房。

審計人員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一戶家庭夫妻兩人先後分別入住某小區的A室廉租房和B室公租房。經進一步核實發現,該家庭共有丈夫、妻子、女兒3人。其中妻子於2009年申請廉租房,2016年1月通過申請入住該小區A室廉租房。丈夫於2015年申請公租房,同年12月通過申請入住該小區B室公租房,出現了同一戶家庭重複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情況。

案例點睛

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後,我市各縣(市)區相繼出臺相應管理辦法。該縣制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個家庭只限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顯然,這戶家庭夫妻二人故意隱瞞實際情況,申報不實,重複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違反了上述規定。

該辦法第三十五條還規定,申請人以申報不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建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計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福州市審計局已依法出具審計報告,要求該縣住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承租人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查處,並限期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目前該縣住建局已作出取消這一家庭保障房保障資格決定,該家庭已退出租住的2套保障房,並補繳公租房租金差價94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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