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戰敗後鮮為人知的朝鮮人收容所 送回韓國姥姥不疼舅舅不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朝鮮半島獲得光復,在殖民統治下移居日本的半島居民返回到了祖國,但還是有些朝鮮移民因各種各樣原因不得不留在日本。此外還有一些回到半島的赴日者,因各種原因又回到了日本。

1946年2月開始,日本對外國人進行登記,對於拒絕登記的半島居民被認定為偷渡,將被驅逐出境。日本在執行《外國人登錄法》以後,在1949年8月又頒佈了《移民管制法》,並在1950年10月建立了出入境管理辦公室。日本國會宣佈將重新進入日本的半島居民視為偷渡,需要將他們全部驅逐出境。

當時前往日本的半島居民,尤其是韓國部分除了日本殖民時被迫前往的還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1948年濟州島四三事件從美韓軍隊的槍口下死裡逃生的普通百姓。因此韓國政府在處理滯留日本國民問題上不是很積極,日本對偷渡的韓國國民處以最高一年的徒刑,而韓國政府則把這樣的行為視為輕微犯罪。


一直到朝鮮戰爭爆發,韓國政府才修改法律,對偷渡人員也和日本一樣最高判處一年徒刑。朝鮮戰爭爆發以後,也有許多韓國人處於政治和經濟原因偷渡到了日本。

日本政府最早在佐世保市遣返支援局設立了非法入境者中心,這是日本容納半島偷渡者中心的開始。1946年12月,日本佔領軍當局下令將日本逮捕的半島居民送往該中心,並定期由從佐世保出發的船隻將其遣返。1950年1月,日本內閣委員會宣佈了“哈里奧中心和移民控制法令”。並決定關閉佐世保市遣返支援局,成立哈里奧中心。

1950年12月,哈里奧非法入境者中心更名為大村收容所,並遷至大村海軍機庫主樓。1952年11月,日本政府將中心的容納能力提高了一倍。從此以後,從朝韓偷渡到日本的百姓都在被抓獲後關押在大村收容所。


日本政府與朝韓政府之間關於拘留和遣返之間一直存在著衝突和爭議。1952年5月,日本司法部將410名韓國人遣返回釜山,但韓國政府拒絕接受其中的125人,並將他們再次送回了日本。日本司法部門拘留了這些被韓國拒收的平民,但這些人要求立即釋放他們,隨後與日本政府進行了長期的司法訴訟。

大村收容所位於長崎縣大村市而得名,1993年這裡由大村收容所改名為大村移民中心,並一直延續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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