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几点须知

生产、销售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几点须知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相关强制产品认证的规定,及司法判例,对于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和及使用者,应知悉以下事项:

一、电动自行车已由原来的生产许可,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生产企业不得超出强制性认证范围生产。

二、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CCC认证的产品销售合同无效。销售企业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锂离子电池。

三、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尚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的省(区),要提请省(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

四、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

五、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并按照当地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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