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一封举报信戳穿“村霸”真面目

【扫黑除恶】一封举报信戳穿“村霸”真面目

" 村霸 " 杓某成长期在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横行霸道、胡作非为、恣意生事、嚣张跋扈,向过往车辆强行索要过路费、补偿款,多次阻拦农村自来水用水管道铺设工程,多次辱骂、威胁政府工作人员。红古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在缜密侦查后,一举拔掉了这个危害乡里、干扰基层治理、扰乱该村生产生活秩序的村霸。

2018 年 5 月 4 日,犯罪嫌疑人杓某成被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5 日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杓某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同年 9 月 14 日,移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 年 12 月 27 日,经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杓某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后被告人杓某成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一封举报信戳穿“村霸”真面目

为祸湟兴村的 " 村霸 " 太嚣张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杓某成系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村民。2014 年 10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杓某成将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格楞沟西侧一块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声称属自己所有,以索要补偿款为由多次阻拦红古区花庄镇农村用水安全工程管理所在该块土地铺设自来水管道工程,花庄镇农村用水安全工程管理所被迫将自来水管道工程改道从村民王某治家土地经过并给予王某治 5000 元。

2017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杓某成再次以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格楞沟西侧该块土地属自己所有为由,在该路段先后多次阻拦甘肃荷斯坦奶牛繁育中心施工车辆及他人拉运牛粪车辆,并多次阻拦、破坏甘肃荷斯坦奶牛繁育中心修建检查井工程,迫使甘肃荷斯坦奶牛繁育中心先后两次以临时征地补偿金的名义向其支付过路费共计 8000 元,并向其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 2000 元;期间,犯罪嫌疑人杓某成还阻拦其它拉运草坪、牛粪、工程机械等车辆并向司机索要过路费共计 4000 余元。

【扫黑除恶】一封举报信戳穿“村霸”真面目

2017 年 10 月份,犯罪嫌疑人杓某成又以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格楞沟西侧该块土地属自己所有为由,多次阻拦花庄镇农村用水安全工程管理所建设施工车辆并索要过路费,逼迫工程施工人员史某龙向其给予 500 多元过路费。

此外,杓某成长期在该村阻拦过往车辆、破坏施工,非法索要过路费、征地款共计 14000 余元。私自在该块土地上开挖水渠,花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时,多次遭到其辱骂、威胁,严重妨碍依法行政。

一封举报信戳穿 " 村霸 " 真面目

2018 年 4 月 9 日,红古区政法委向红古区公安分局移交群众举报信,反映杓某成强行霸占湟兴村老砖厂村集体土地问题及其在 2017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以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格楞沟西侧一条土路属于自己的土地为由,在该路段先后多次向过往车辆强行索要过路费一万余元的问题。

红古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信后,迅速组织力量,展开调查核实与侦查。经查:关于举报杓某成强行霸占湟兴村老砖厂村集体土地的问题属实。关于杓某成利用荒地敲诈土地补偿金、收取过路费的问题经查证也属实。在举报杓某成问题查实后,2018 年 4 月 26 日,红古分局邀请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此案,并召开案情分析会,商讨对此案犯罪事实和性质进行了分析认定,认为杓某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这起案件立案侦查。

2018 年 5 月 4 日,犯罪嫌疑人杓某成被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5 日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杓某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同年 9 月 14 日,移送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 年 12 月 27 日,经红古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杓某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后被告人杓某成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析案说法:

村庄信息相对闭塞给案件侦办增加阻力 深入村民家中 " 说法 "

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警方介绍,由于农村形态的特殊性,村庄信息相对闭塞,村民之间相互长期生活在一起,宗族关系盘根复杂,村民们常常抱有 " 抬头不见,低头见 " 的思想及宗族关系的情面,不愿也不敢作证,导致调查及侦查取证工作较为艰难,一度陷入困境。

侦办人员面对这种复杂局面,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不怕困难,深入村民家中,向他们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讲政策、讲法律,逐步打消了他的戒备心理,获取了杓某成涉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的事实情节,使犯罪嫌疑人杓某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为准确认定杓某成涉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案件在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经过双方对调查取证材料甄别研判,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杓某成违法占地、非法索要过路费、征地款,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事实,认定了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保证了该案 " 诉得出、判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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