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信息公开?

【万典律师】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

阅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明确:对于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即使申请人未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而是向法定代表人、其他内设机构提出,行政机关仍应以及时保障知情权为原则,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但对于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要件,又不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行政机关未予回复或者按照信访件处理后,申请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杨某某、谢某某与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案件

【案情简介】杨某某、谢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南京市某区江心洲洲泰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X号EMS快递单载明,寄件人为吴某,收件人为张某(系某区政府区长),单位名称为某区政府办公室,地址为江东中路X号X大厦(某区政府住所地为江东中路X号X大厦),内件品名为杨某某、谢某某一书四方案信息申请书。根据快递明细查询记录,X号EMS快递于2013年8月17日投递并签收。因某区政府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杨某某、谢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某区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X号X大厦。庭审中,某区政府称未向张某本人及收发部门了解是否收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向某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件人应当写某区政府或某区政府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未收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杨某某、谢某某认为作为普通公民并不了解某区政府专门从事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虽然是向某区政府法定代表人提出,但收件地址是单位,内件品名是一书四方案信息申请书,因此并不能认定为私人信件。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区政府是否收到杨某某、谢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某区政府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区政府是否收到杨某某、谢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区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杨某某、谢某某向某区政府邮寄内件品名为一书四方案信息申请书的EMS快递单,收件人张某系某区政府区长。杨某某、谢某某快递单所填写收件地址为江东中路X号X大厦,某区政府住所地为江东中路2X号X大厦,虽建筑物名称有误,但杨某某、谢某某所填写收件地址与某区政府住所地的街道、门牌号码一致,且根据杨某某、谢某某提交的快递单及快递查询跟踪记录,快递已投递并签收,故杨某某、谢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某区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某区政府虽主张其未收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未向张某本人及收发室了解是否收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某区政府主张其未收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能成立。

正如第二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一些小小的瑕疵(正如案例二中的收件地址、收件人等),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还是需要公开的。因为公民并不是专业从事信息公开这项工作,当公民需要提出申请的时候大多是从网上查询获取一些格式范本、收件地址等信息。由于信息获取渠道太多,偶尔就会出现一些小瑕疵,只要这些瑕疵不会对政府处理实质性事务或者判断产生影响,就不会影响公开主体的公开义务。

【法律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问题3.如何审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类的案件?......(2)被告是否已经收到原告提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能举证证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内设机构或其负责人的,视为其已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