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選擇:如何“懲罰”離婚過錯方最合適?​

(選項在文末,只有3個單選)

之前辦過一個離婚案件,男方經常毆打女方。當看到女方滿臉鮮血的照片,頓時覺得心底一堵。每次給女方打電話,女方總是忍不住在電話裡哭,是那種打碎了牙往肚子裡吞的哭泣。

女方在離婚中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也支持了她的請求。但是我在想,幾萬元的經濟賠償真的能彌補女方的精神損害嗎?男方的懲罰真的到位了嗎?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還看到過一個案例,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提出男方多次猥褻自己的女兒。像這種行為除了要追究刑事責任外,除了要賠償女方的幾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外,是否也應該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有所傾斜?

事實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經常有一方提出,對方有出軌、家暴等過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中,過錯行為一般指嚴重過錯,主要是侵害配偶基於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權益,並直接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為。

先就

第一個問題和您探討一下: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現實中除了以上嚴重過錯,是不是還有其他過錯?

當然有,而且超出我們的想象!

比如一方雖然沒有長期、穩定的與他人同居,但和異性,甚至同性出軌的。有個當事人告訴我,老公和異性出軌還能接受,但無法接受的是居然和同性出軌;

比如一方從事賣淫、嫖娼行為的。

比如一方有好逸惡勞、賭博等惡習的;

比如一方有犯罪行為的,如果男方家暴女方,構成輕傷,則要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一方婚前故意隱瞞有精神病的,婚後未治癒的。

以上也屬於婚姻有過錯。但是這些過錯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比如有個案例,女方從事賣淫活動,但最終沒有被認定為與他人同居,所以女方沒有向男方賠償精神損害。

所以在這裡請您選擇,您認為除了家庭暴力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4條情形之外,其他嚴重過錯是否也可以申請損害賠償?當然,除了上面我列舉的嚴重過錯外,還有您知道的其他嚴重過錯,也請留言告訴我。

第二個問題

如果一方有嚴重過錯可以要求對方精神損害賠償,同時是否還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的損害賠償是參照民事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一般金額都不會太高。

我查閱了一些案例,最高的不超過5萬元。甚至有的案件中被家暴鑑定出傷殘,也只賠了1萬元。那在損害賠償的基礎上,是不是還可以讓過錯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在前言中明確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照顧無過錯方”如何照顧?照顧方式可以很多。可以將唯一的一套房子給無過錯方,也可以讓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有過錯方少分財產。

但2001年婚姻法沒有將“照顧無過錯方”寫進去。但是正如上述損害賠償金額太少,無法完全補償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實踐中,也有些法院在損害賠償的基礎上,又在財產上照顧無過錯方。但是也有的法院沒有采取這種方式。

所以,在這裡再請您選擇。您認為無過錯方除了申請損害賠償外,是否還可以要求過錯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可能男女對上面兩個問題的答案區別較大,所以麻煩您再選擇一下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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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家暴等4種法定情形外,其他嚴重過錯是否也應該精神損害賠償? (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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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精神損害賠償外,嚴重過錯方是否應該少分或不分財產? (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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