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銷售打電話給客戶致其在高速上因車禍身亡,家屬要求該銷售賠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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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家屬要求賠償是不合理也無法得到支持的。

第一、死者的死亡與銷售打電話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雖然在駕駛機動車時接打電話會明顯的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但是並非所有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駕駛機動車時接打電話都發生了交通事故,也就是說銷售人員給該客戶(即死者)撥打電話並不會必然導致該死者發生交通事故,更不會必然的導致死者的死亡。所以說銷售人員給死者撥打電話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第二、死者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死者能夠駕駛機動車顯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駕駛機動車時,銷售人員給自己打電話,死者應當認識到駕駛機動車接聽電話的危險性,並且也應當認識到發生交通事故法律後果。

綜上,銷售人員的撥打電話與死者之間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銷售人員的撥打電話不會必然導致死者的死亡。同時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駕駛機動車接聽電話的危險性,並需要對駕駛機動車接聽電話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所以死者家屬要求撥打電話的銷售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合理也不會得到支持的。


範春源律師1


大實話:開車接電話是違反交通規定的行為,應該由司機自行承擔責任。

相信每一個司機都應該明白並且清楚,開車的時候是不能接打電話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卻不是每一個司機都能做到這樣的。不少司機在開車的過程中如果是有電話打過來,基本上很多都是會接的。不過,如果司機在接電話的過程中出了事故,那麼是不是打電話的人也應該負責呢?



最近,就有網友給我發來這麼一個事情,故事說的是小王是從事銷售工作的,所以就需要經常給客戶聯繫和打電話來推進業務進展。不過,最近小王卻攤上一件麻煩事,因為小王在給一個客戶打電話時,客戶正駕車在高速上行使,但是,客戶因為接電話,所以就導致出車禍死了。然而,客戶的家屬卻以小王給他打電話為由,認為是小王打電話的原因導致其車禍發生,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賠償50萬元。

說真的,看完這個事,真的是讓人感覺有點莫名奇妙,這還是第一次聽說接電話出事然後怪打電話的人呢。

首先,就從這起事故本身來說,這幾乎可以說完全是因為司機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為,在這件事中,司機接不接電話的主動權完全在於自己。即司機可以選擇接電話,但是,也可以選擇不接電話。並且,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司機在開車的過程中是不能接打電話的,司機在駕駛過程中接打電話是屬於違規行為。所以,在這件事中,司機自己的責任顯然是更大一些的。

然後,就小王的責任來說,顯然是沒有任何理由來為司機的死背鍋的。可能有的人會說,司機家屬這就是耍無賴,如果說當時是司機家屬打電話,然後造成司機出車禍,那麼,他還會自己告自己嗎?不過,雖然小王不應該承擔什麼責任,但是理由可不是這樣說的。如果其家屬回應說,如果是我家人打的電話,那麼我就承擔責任,那你該怎麼回應?

所以,這件事的問題根結在於:小王打電話並不會影響到司機的駕駛,影響司機駕駛的是司機接電話的行為。

當然,可能有的人會說,如果小王不打這個電話,那麼司機就不會接,就不會出事了。確實,從邏輯上來說,這麼說也有一定的道理。不過,從現實角度來說,這卻是錯誤的。因為,小王是沒有強迫司機接電話的,而接電話完全是司機個人選擇。

這就好比說,桌子上有一瓶毒藥和飲料,兩者都有一定的解渴作用,但是,你明明知道毒藥有可能致命,但是,你非要選擇喝毒藥,那麼,你還能怪人家賣毒藥的嗎?恐怕說不過去吧。同理,在這件事中,你明明知道接電話有可能發生危險,但是,你還是選擇接電話,那也只能是怪自己了。



所以,一般來說,小王是沒有任何理由承擔這種責任的。不過,我卻想到另一個假設,如果說小王在明知道司機正在開車,但是還不斷地給司機打電話,導致車禍發生,那麼小王應該承擔責任嗎?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明顯不合理。

一、民法角度

前提,一個銷售打電話給客戶致其在高速上因車禍死亡。

假設,從民法角度看,如果家屬要求賠償,必須證明該銷售存在侵權行為,按照普通人最樸素的理解,銷售給客戶打電話不存在侵權行為,那麼家屬要求賠償的基礎是不存在的了。


結論,家屬要求銷售賠償,無法律依據。

二、刑法角度

前提,一個銷售打電話給客戶致其在高速上因車禍死亡。

假設,從刑法角度看,如果家屬要求賠償,必須證明該銷售打電話與客戶出車禍存在因果關係,這就需要逆向思維去思考,客戶接電話是違法交通法規的行為,此種行為不應該被鼓勵,所以即使發生車禍與接電話有關係,也是因為客戶自己違規,並且銷售在打電話之時,主觀上並不知道客戶是否在開車。


結論,家屬要求銷售賠償,無責任基礎。

三、總結

假設這個電話不是銷售打的 ,而是家人打的,家人會要求自己賠償自己嗎?顯然不會。

假設銷售不是給開車的客戶打電話,而是給老人打的,老人剛接電話就沒了,可以要求賠償嗎?顯然不會。


秘語相傳


提問的得說清楚,銷售打電話,什麼樣的銷售?比如,你註冊了一家公司,法人預留的電話會在接下來的兩個月內平均每天五十個左右的各種銷售電話打進來,財務會計代賬的,公司網站的,刻章的,其他一些證書辦理的等等各種,對你來說,這是銷售還是騷擾??每天這些電話各種不厭其煩的,你接還不接,有些噁心的第一次不行還要二次三次,尤其是正忙碌的時候。有好多次我開車手機正導航啦,電話進來了,影響導航,我還得把它掛了,不然打著難受。那些說銷售不該賠的,如果遇到這樣的銷售騷擾,你要不要賠??再一個,說不該賠的,你買了房接到裝修電話,賣傢俱各種電話;買了車的,你接到各種保險電話;報考培訓的,接到各種培訓電話,一天幾十上百,你瘋不瘋??

說兩個例子吧,有天早上接了一個電話,問我要不要商標註冊,我說不用,結果電話那頭直接罵我,你有病啊,不註冊接我電話?

還有一次,我高速開車正在導航,打過來騷擾電話,兩次都掛了,那段路不熟,正好讓我錯過了出口,電話又打過來,我直接開罵,結果,掛機後不到十分鐘,我手機就被電話轟炸,接不起來的哪種,最後直接關機兩天。。

請問,這些是銷售,還是騷擾??


藍星種花家


這個假設是在所有的情理法上面是不佔優勢的,作為家屬索賠是不應該的。但是這個問題是存在一個所有的銷售,現在打電話都是不論時間早晚,這種所謂的敬業,實際是在騷擾別人的休息。把自己業績的多少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我也接過很多這種電話,無論早晚,早上有時候七點六點多,晚上10點多還在打電話,尤其是做保險的,做培訓的,還有一部分做傳銷的,沒完沒了的。但是這種我一般接到以後確認了這個情況直接拉黑或者不接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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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這不能怪銷售,銷售並不知道客戶在開車,交通規則明確規定,開車時不能接電話,這是特別危險的行為,容易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可是這種情況卻屢禁不止,明知違規,卻總是有人抱著僥倖心理在這樣做。

明顯銷售並不知道客戶在開車,自然家屬這種要求銷售賠償是在找一個負責任的,可是要負責任也要分情況,作為成年人,自己駕駛車輛行駛,還接打電話,那明顯就是自己對自己的不負責任。

對於這種交通事故來說,那確實是司機自己的不幸。怪不得任何人,對於銷售來說,打電話聯繫客戶也是正常情況,是客戶自己對自己不負責任,僥倖心理總是讓自己受到傷害。

當然,在這種情況相關單位會通過手段來調查,如果調查這個銷售確實和客戶的死亡有關係,那麼銷售就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這種情況應該是因果關係不大,即使真有賠償,在責任劃分上,也不會太大。


珞珈社


一些搞推銷的銷售人員經常給客戶打電話,也真是夠煩人的。但是因為接客戶的電話,在高速介路上發生車禍身亡,家屬要求銷售人員賠償,這卻是沒有道理的。

首先,開車的一個原則就是不準接打電話,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更不應當接打電話。而駕駛員明知道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接打電話是危險的,但是其因為麻痺大意而接打電話。那麼責任完全是在駕駛人員,與打電話的人是沒有關係的。



其次,銷售人員給客戶打電話,有的是因為工作的需要,有的是因為推銷產品。雖然其打電話的時候有時不太時宜,這隻能說明銷售沒有禮貌,但是銷售人員並不知道客戶是正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也不知道客戶會在開車的時候接聽電話。所以客戶因接打電話發生交通事故,與銷售人員打電話的行為是沒有直接因果無關的。

最後,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客戶在高速公路上接聽電話,這種行為是違章行為,因違章行為發生的交通事故,那麼就應當由客戶自己承擔。

所以,客戶的家人要求銷售人員賠償這起交通事故的損失,是不合理的。


法重情深


客戶家屬索賠。推銷員是否知道客戶在開車,起決定性作用,衡量的最主要因素。

客戶開車時,其主要身份是駕駛員,應明確知曉駕駛機動車時,不能接聽電話。

電話接聽過程中,客戶如表達了正在開車,則該事故,銷售員有責任,責任大小由法院決定。

如銷售員由始至終,都不知客戶在開車,我認為銷售員無責。


代山木公


首先要說的是,這個家屬在事故發生之前看到自己家人開車打電話的時候有沒有舉報過自己家人違反交通法則?

如果沒有舉報,那其主要責任在其家屬,明知司機在駕駛時打電話違反交通法規可能發生事故而不勸解制止,也不交由交警處置,在很大程度上縱容司機多次進行危險駕駛。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再來談司機具備駕駛資格(有駕照)的前提下明知道當時接電話是一種危險行為但還是做了(甚至是多次),其具有完全自主的行事能力,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最後在來說這次賠償糾紛的第三方——打電話的人。設身處地的想一下,你在打電話給另一人的時候知道別人在做什麼麼?當然還有另一種情況,撥打電話的人在明知被撥打電話的人正在開車還反覆,不停地撥打受害人電話就該另當別論了。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除卻銷售在明知一級客戶在開車的情況下,反覆撥打其號碼外,我覺得車禍關銷售啥事。

最後結果還是留給交警處理吧。個人猜測,這個車禍是不是沒有更多相關方了?所以家屬只能找到這個相關人了?因為正常邏輯車禍,凡事能找到另一個車輛或者在現場的人員都不會這樣的吧?個人猜測,個人臆斷。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完全由問題而說問題。我也不知道這出事故。

最後還是希望安全駕駛,安全第一,沒有事故,自然也就沒有了糾紛,也沒有傷心人。


細雨驚塵


首先表明自己的態度,家屬要求銷售賠償肯定是不合理的。

感覺這個問題的提問就帶有指向性,銷售打電話和客戶發生車禍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繫,何來的賠償一說?

誠然,有些電話銷售確實很煩人,不分時間不分地點,不過,最終是否接這個電話的主動權在客戶手上。如果客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一定不會選擇在駕車途中接聽電話,自然也就不會發生後續的事故了。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客戶應該為自己選擇承擔責任。

換言之,如果這個電話不是銷售打過來的,而是客戶的家人打過來的,客戶因為接電話導致了車禍發生,那麼其家人是否應該擔責呢?

況且,這個問題還存在一個重大的空缺,交通事故發生和接電話之間有多少聯繫尚未得出結論,沒有調查結果怎麼談責任劃分和索賠呢?

如果是客戶自身存在違規駕駛或者酒駕、毒駕等行為,那麼不但責任自負而且還要賠償因此對其他車輛和行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客戶本人除了接電話不存在其他違規駕駛的行為,而造成車禍的主因在對方車輛,那麼賠償責任也應該按照交警判定結果來劃分,和打電話的銷售無關。

綜上所述,客戶家屬的索賠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不會得到支持。

最後我想說,生命是自己的,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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