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分立和股權轉讓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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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分立和股權轉讓沒關係

一、公司合併、分立的本質

認識事物需要認識它的本質,在沒有認清事物的本質時,它總是讓人困惑。就像公司合併、分立,所謂土地裝到一個公司裡,說的人云裡霧裡,聽的人一頭霧水。那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本質是什麼呢?法律出身的小編試圖從現行法律中尋找答案。

(一)公司合併

《公司法》第172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根據上述規定,小編打個比喻,吸收合併就像吃豆豆,合併公司把被合併公司吃掉了,被合併公司被消化了,合併公司則“我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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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設合併則更像LEGO合體怪獸,合併各方合體後,形成一個新的怪獸,可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合併各方則均已不再是從前的我。


公司合併、分立和股權轉讓沒關係



其實,公司法對合並的規定更多是技術層面的表述,並沒有揭示公司合併的本質。真正把公司合併的本質說清楚的應該是《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第1條:合併,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併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併企業),被合併企業股東換取合併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併。

其中,股權支付是指以合併公司/新設合併公司以自身發行股權/股份或者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對價進行支付。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等非股權支付作為對價進行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畫圖來看看吸收合併的交易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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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步驟一:合併公司與被合併公司交易,即被合併公司將全部資產和負債整體轉讓給合併公司,合併公司向被合併公司支付以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組合形式的對價;

步驟二:被合併公司清算分配,被合併公司將合併公司向其支付的對價分配給自家公司股東,收回股東持有的股權,最終公司註銷。

再看看新設合併的交易架構:

公司合併、分立和股權轉讓沒關係

註釋:

步驟一:新設合併公司與合併方交易,即合併方A、B將全部資產和負債整體轉讓給新設合併公司,新設合併公司向合併方A、B支付以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組合形式的對價;

步驟二:合併方A、B清算分配,合併公司A、B分別將新設合併公司向其支付的對價分配給各自公司股東,收回公司股東持有的股權,最終公司註銷。

(二)公司分立

不像公司合併,《公司法》沒有把公司分立規定的那麼清楚。但是通常來講,公司分立也是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第1條: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我們繼續看圖說說新設分立的交易架構:


公司合併、分立和股權轉讓沒關係


註釋:

步驟一:被分立公司與分立公司交易,即被分立公司將資產和負債整體轉讓給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向被分立公司支付以股權支付形式的對價;

步驟二:被分立公司清算分配,被分立公司將分立公司向其支付的對價分配給各自公司股東,收回公司股東持有的股權,最終公司註銷。

(三)小結

瞭解了合併、分立的交易架構,我們認識到,公司合併、分立是公司之間關於公司資產和負債的交易,而不是股東之間關於股權的交易,所以,合併、分立的本質就是公司之間的資產和負債的整體轉讓。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被合併公司/被分立公司註銷時,被合併方/被分立方將取得的股權支付對價清算分配給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股權投資所得的回報。原股東基於清算分配獲得了股權,而不是基於股權投資的原因,所以,不能因為表面上股東最終獲得了合併公司的股權支付對價就與股權轉讓混同。

二、公司合併、分立在地產項目中的打開方式

前文碼了這些字,算是把公司合併、分立本質講清楚了,公司合併、分立和股權轉讓半毛錢關係沒有。既然合併本質是資產和負債的轉讓,那麼當資產涉及房地產權時就必然受到開發投資強度25%限制,也就是說對於開發強度未達要求的土地是不可能通過公司合併方式取得的。

所以,為什麼有人說公司合併、分立拿地玩不轉,以公司分立形式剝離土地後將分立公司股權轉讓給開發商在實操層面經常受阻,還用股權轉讓(規避土地政策)的思維去理解合併分立必然是行不通的。如果再遇到一個項目公司名下幾塊地,要其中一塊,而且這塊地投資總額未達到25%的,如有人說要通過公司合併、分立來操作,可以默默嘲笑下這位弱雞了。

雖然公司合併、分立難以適用於二級土地市場獲取零投資土地,但不能說它在房地產投資項目中無用武之地。與股權轉讓、資產轉讓等方式相較,公司合併、分立在稅收政策上有著明顯的優勢,比如免徵土地增值稅、契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特殊處理等,很多人也是基於此做的交易方案以及稅務籌劃的。而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享受特殊稅收政策的法定條件,所以滿足這些法定條件,就是公司合併、分立的打開方式。

從企業重組土增稅政策角度探究

通常來說,資產轉讓時,轉讓方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根據《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合併、分立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別雞凍,該通知還有一條但書條款,即上述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多塊地,想要其中一塊地,即使這塊地滿足了房地產轉讓的法定條件,你也別想以此規定為依據通過公司合併分立方式拿地做稅籌。

但是,從該規定中,我們還能窺探到的立法用意是,雖然杜絕房地產企業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目的的合併分立行為,但是鼓勵合理商業目的的實業企業的重組。由此也就激活了公司合併、分立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打開方式,既然房地產企業合併、分立的路子走不通,但現實中還有大把非房地產企業尤其是那些搞實業的企業,名下有土地,這樣的土地一般都達到了房地產轉讓的法定條件。開發商想要這塊地的話,通過合併、分立方式將土地剝離出來,然後通過股權收購方式拿地是有一定操作空間的。

以深圳為例

搞實業的企業通過剝離重資產,自行開發或者轉讓給開發商開發土地的案例比比皆是。原則上,必須符合國家意識、立法本意——鼓勵合理商業目的,如何向相關主管部門合理解釋獲得其認可就彰顯功力了。根據小編的實操經驗,常見的企業合併、分立的商業目的一般表述為,去重資產化,集中人力、物力、財力發展公司主營業務,最終達到上市之目的,blablabla......


從企業所得稅籌劃的角度去探究,企業合併、分立中更多出於所得稅籌劃的問題。根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相關規定,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徵收又分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相較而言,特殊稅務處理有更多的政策優勢,比如合併導致的增值部分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股權置換部分不計轉讓所得或損失等。當然也明確了特殊稅務處理的法定條件,比如合理商業目的、股權支付比例85%以上,取得股權支付的原股東12個月內不能轉讓股權等(估計看到這很多小夥伴都不陌生了)......今天,公司合併、分立的事就先講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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