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傷殘鑑定有什麼聯繫與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最不想遇到的就是意外。一旦發生就可能影響日常生活,但是很多人對索償程序並不清楚,經常跑了很多單位,仍然沒有完成手續。下面,仁本帶大家學習一下事故發生後容易混淆的鑑定項目:​

工傷認定

如果你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傷,你可能會參與工傷賠償。但是,無論傷害的嚴重程度,都需要識別,一旦確認為工傷,工傷保險就會得到補償。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的範疇,工傷的認定由勞動部門負責。

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者應當及時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聽取事故,並結合有關證據製作“工傷證明”。

勞動主管部門發佈的工傷認定屬於行政行為,用人單位或者受損害人不同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而工傷認定,只是決定受傷者是否屬於工傷,可以適用工傷保險規定進行處理,但不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

要確定具體的薪酬標準,需要進行勞動能力評價。但是工傷是公認的主導程序,每個人都應該優先處理。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傷殘鑑定有什麼聯繫與區別?

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評價是指通過評價一個人從事體力勞動的能力來確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

勞動能力評價是一項複雜而困難的工作。它涉及醫學、倫理學等知識。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在明確評價標準的基礎上,對患者的病情進行綜合分析。

認證機構通常是由勞動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申請認證時,必須提交工傷認定書作為憑證。

勞動能力評價結果分為10個等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不同等級,享受相應的待遇。但是,所得結果只能用於工傷處理的計算和確定,不能用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

工傷事故之後,什麼時候開始做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所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傷殘鑑定有什麼聯繫與區別?

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一般是指確定受傷者的殘疾等級,類似於以往的勞動能力鑑定,分為十個等級,但鑑定標準與勞動能力鑑定完全不同。

一般是由司法機關登記鑑定機關進行鑑定,需要收取相應的鑑定費。

評估的最終結果是計算和確定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賠償金額。常見於交通事故糾紛和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糾紛。

有何區別

事故發生後,許多當事人不知道工傷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賠償項目和法律關係。未能區分兩者,及時確定相應的,導致部分合理數額的賠償沒有及時提出要求。

要記住,工傷賠償需要確認工傷和評估勞動能力;對人身傷害的賠償需要確認殘疾。但在我國大部分地區,人身傷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都是雙重賠償,有時雙方都需要處理鑑定問題。

由於勞動能力評估和殘疾評估都需要在正確的時間進行,如果錯過了時間,就有可能造成無法識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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