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1602执331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芳
性别
女
年龄
47
身份证号
3421241972****0327
住址
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南路东万象城A9-1005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吴彩云借款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71200元(2018年12月3日之后的利息,仍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王芳负担;财产保全费880元,由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
閱讀更多 譙城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