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賴賬沒付錢被商家公示照片,怒稱“侵犯肖像權”

開店的小老闆們起早貪黑掙點辛苦錢不容易,遭遇盜竊或賴賬的時候都會怎麼辦?往往報案後石沉大海,因此怒而於門店內公示監控照片……

但是有這樣一位超市老闆因為這一舉動“攤上事兒”了!

女子賴賬沒付錢被商家公示照片,怒稱“侵犯肖像權”

2015年,楊女士在市區某超市買了兩提總價116元的牛奶,發現沒帶錢包便給超市老闆留下自己的電話號碼,此後幾年因在外地工作,將付款之事忘在腦後。

日前,楊女士主動前去付款,她認為商家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

但商家表示,楊女士當年留下的並非是本人的電話號碼,不見顧客前來還款,他們的舉動實屬無奈。

女子賴賬沒付錢被商家公示照片,怒稱“侵犯肖像權”

顧客說

“我當年在超市買了兩提總價116元的牛奶,付款時發現沒帶錢包,給超市老闆說後面來付錢,他同意我把牛奶提走,當時我留了電話號碼。後來我到外地去了,就把這100多元錢忘記了。”

楊女士說,“前幾天到這家超市去,收銀處那照片一看就是我,我當時都懵了。我的照片和一個小偷、‘偷一罰十’字眼的圖片貼在一起,很容易造成誤解。”楊女士馬上將錢付給商家,並讓對方將照片取掉。

但商家的行為讓她很氣憤,“不知當年是我說錯了還是商家記錯了電話號碼,沒聯繫上我。我是顧客,他們是經營者,我們的關係是平等的,我是當著他的面拿走東西,沒有用隱藏手段拿走,就算是我忘付錢了,也不應該把照片貼在收銀處來報復。”楊女士認為,忘付錢和偷東西是兩回事,商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她的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

女子賴賬沒付錢被商家公示照片,怒稱“侵犯肖像權”

商家說

“當年撥打留下的號碼,接聽的是一個男的,說不認識這個人。”超市一名女店員表示,前幾天楊女士來到超市,她並未認出,是楊女士自己承認是照片中的當事人,現場付清了牛奶錢。

對於楊女士的指責,她表示很氣憤,“當年超市剛開張,我們好心賒賬,她三四年不付款,我們沒報案告她詐騙,她竟然來責怪我們。”

“外出遊玩、工作,難道不會回來嗎?前幾天她說她母親就住在附近,難道3年多都不經過這裡嗎?對她不付款的行為表示不理解。”對於張貼楊女士照片的行為,該店員表示,“只是告訴大家超市內有監控,起到提醒作用。對臉部進行了處理,看不出是本人。顧客單方面的理解,與我們無關。”

對商家的回應,楊女士並不滿意,她說雖然圖片上臉部已經過處理,但憑身形能夠被人認出,商家的行為很容易讓自己被人誤解。她希望商家寫一個還款公示“說明情況”,但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律師說法

四川德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雪龍:

此事反映出兩個法律關係:楊女士在超市購物未付貨款是一個買賣合同關係,超市老闆將處理後的楊女士照片與“偷一罰十”貼在一起也有涉嫌侵害楊女士肖像權的嫌疑。超市老闆認定楊女士未付貨款,應該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追討或當時就拒絕賒賬,無論出於什麼原因,楊女士未付牛奶款也有一定的過失或者過錯。

按照我國法律理解: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該案例中,因為買賣合同涉及數額不大,而且楊女士的照片也是經過處理後的,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建議雙方心平氣和地協商處理,因此事造成其他影響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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