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報」你參加“看房團”了嗎?

近日,當閻良區的原告孫女士看到未央法院的法官放棄午休時間,將8000元案件款親自送到她手中時,深受感動:“我自己不懂法,脾氣也不好,沒有和被告某中介公司好好溝通就去起訴。如果不是你們,這8000元真不知要到什麼時候才能要回來,你們真是群眾的貼心人啊!”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初,50多歲的原告孫女士到西安市經開區探望親戚。在遊玩過程中,她看到被告某中介公司發放了“看房送旅遊”的宣傳單,稱不僅可以免費到山東龍口市看房、免費住海景房,還可以在島邊旅遊。在原告孫女士看來,反正是免費旅遊,五一放假期間又不用帶孫子,正好可以藉此機會到旅遊景點玩一圈。

她當即前去諮詢“免費旅遊”事宜,並與被告某中介公司達成書面的《看房協議》,約定原告孫女士向被告某中介公司交納押金1萬元,由被告某中介公司免費提供飛機票及海景房住宿。若原告孫女士對房源滿意並進行認購,可以用交納的1萬元衝抵3萬元現金,如果不滿意則無條件退還。

協議簽訂後,原告孫女士按照協議約定向被告某中介公司交納了1萬元押金,4月份前往某市看房後,她稱因對商品房知之甚少,提出能否與愛人結伴再去看房的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稱僅能為一人免費提供機票及海景房住宿,且根據原協議,原告孫女士及其家人不能在此次看房過程中,與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簽訂購房協議。

考慮到被告某中介公司團購機票及住宿費價格較低,原告孫女士表示同意自己承擔第二次看房的機票與住宿費用,屆時由被告某中介公司從1萬元押金中扣除一人的機票及住宿費。雙方口頭約定一致後,被告某中介公司再次為原告孫女士及其愛人購買機票並提供海景房住宿。

返回西安後,原告孫女士以其不滿意被告某中介公司介紹的房源為由,要求退還押金。被告某中介公司告知原告孫女士,因其違反雙方協議,與其他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不應全額退還押金。雙方就此多次協商未果,原告孫女士遂向未央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退還押金1萬元。

被告某中介公司負責人到法院領取起訴狀及應訴材料時稱,合同上列明原告孫女士若在其他公司購買房屋應承擔違約責任,引發雙方矛盾的根源在於原告孫女士違約在先,且起訴狀上也載明其已經在其他公司購買房屋的事實。但基於誠信,他們願意在扣除原告孫女士第二次的交通費及住宿費的款項後退還8000元。

主審法官林娜通過電話和微信視頻,向原告孫女士說明被告某中介公司的態度及調解意見。不料,她既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全額退款,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及因訴訟產生的交通費等各項費用。被告某中介公司看到原告孫女士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表示不願意再進行調解,法院可以擇日開庭。

此時,原被告雙方的矛盾已陷入僵局,但承辦法官並未放棄,依然耐心地向雙方闡明法理,不厭其煩地進行溝通。在她的不懈努力下,原告孫女士最終意識到自己在其他中介公司購房的行為有悖雙方約定,同意被告某中介公司退還8000元,撤回對被告某中介公司的起訴。

協議達成後,被告某中介公司負責人稱其當天下午還要到外地出差,就將8000元現金交到承辦法官手中,希望轉交給原告孫女士。承辦法官再次通過微信聯繫原告孫女士,想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但其稱自己的微信既沒有綁定銀行卡,也不會用微信收款功能,加之在閻良區帶孫子,家人又在外地工作,沒辦法前來法院取款。此時已經臨近中午12時,法官立即決定親自到閻良將8000元交給原告孫女士,於是便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孫女士與被告某中介公司簽訂的《看房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之後與愛人再次看房時被告某中介公司達成的口頭約定,也符合法律規定。對原告孫女士和被告某中介公司而言,均應按照雙方達成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如有一方違約,理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後語】

如今,為了方便各種購房者能夠用投入最少的時間與精力看房、選房、買房,一些開發商或者分銷商組織的“看房團”應運而生。但總有個別居心叵測的開發商,看似打著免費的旗號,實則是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誘騙一些購房者尤其是老年人交納訂金、意向金等各種明目的款項,一旦收取錢財後便人間蒸發、無處可尋,讓不少人在維權之路上費盡周折。

希望有購房意向的消費者,不要被“優惠”“免費”等魚目混珠的字眼所迷惑,一定要事先了解開發商的資質、出售房屋的“五證”是否齊全等,與親朋好友多商量,向專業人士多諮詢,待反覆斟酌後再作決定,避免上當受騙。

在“炙手可熱”的房地產市場,願你多一分理智、少一些衝動,買得放心、住得安心,早日實現“安居夢”!

通訊員: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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