錨泊船:我被撞了,明明啥也沒幹還要承擔責任?

案例一

2018年某月,散貨船“長平”輪在錨地起錨駛出錨地過程中,與正在錨泊的乾貨船“鑫旺138”輪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長平”輪沉沒,有人員傷亡。“鑫旺138”輪基本無損。
锚泊船:我被撞了,明明啥也没干还要承担责任?

鑫旺138輪現場

責任認定:該起事故構成重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海事主管部門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下,“長平”輪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鑫旺138”輪對本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锚泊船:我被撞了,明明啥也没干还要承担责任?“錨泊船在錨泊中什麼也沒幹,就被判決承擔責任”,事情真的這麼簡單嗎?我們還要好好說道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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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錨泊船?

錨泊是船舶在錨的抓力控制下的一種運動狀態,是船舶的錨位不移動,船舶圍繞錨位在錨鏈長度的極限範圍內隨風、流飄蕩迴轉的情況。錨泊船與繫泊船不同,錨泊船需有信號和值班安排,駕駛臺值班人員應隨時關注本船的位置和周圍船舶的動態。

但從實踐來看,錨泊船雖然行動能力較於在航船舶相對受限,但其仍具有一定的採取應急避碰措施的能力。具體來說,碰撞的緊迫危險發展到僅憑在航船單獨採取行動已經不可能避免碰撞的時候,錨泊船可以採取迅速備車起錨,利用錨鏈長度改變船位,提醒在航船操縱危險等措施。如果錨泊船未發現在航船的危險,未使用一切有效手段提醒在航船碰撞危險,應被認定存在碰撞過失,對碰撞承擔一定的責任。

錨泊船在事故中被判責的依據?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責任”規定:本規則條款並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長或船員由於遵守本規則條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員通常做法或當時特殊情況所要求的任何戒備上的疏忽而產生的各種後果的責任;第五條瞭望也明確規定每一船在任何時候都應使用視覺、聽覺及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規的瞭望,以便對局面的碰撞危險作出充分的估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四十六條明確了船舶在錨泊時,值班駕駛員的注意事項。

案例1中法院審理認為,錨泊船並非不負有任何義務和責任,錨泊中的“鑫旺138”輪在面臨被碰撞危險時,仍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措施,避免碰撞發生或減小損失。現“鑫旺138”輪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等規定,採取的戒備措施和應急措施存在不足,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因此,錨泊狀態不等於免責,錨泊船沒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要求,在船舶碰撞等事故中也是要承擔一定事故責任的,而且這樣的事故不在少數,2019年也有多起類似案例!

案例二

2019年3月,“H”輪從臺灣海峽駛往江陰途中,在某水域霧中與錨泊“J”輪發生碰撞,事故造成“H”輪沉沒,船上船員1 人死亡、2人失蹤,構成較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通過調查取證以及對客觀證據科學系統的分析,調查組認定,本起碰撞事故是雙方互有過失引起的責任事故。“J”輪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錨泊船主要過失:1.錨泊期間遇能見度不良,未保持正規瞭望、未使用聲號表明本船動態以及警告駛近的他船;2.錨泊於東航路附近水域影響通航安全;3.事發後未報告、未核實、未施救,駛離現場貽誤了最佳救助時機,加劇了事故後果的嚴重性。

案例三

2019年3月,散貨船“X”輪從俄羅斯裝載煤炭駛往馬來西亞航次途中,在某水域與舟山嵊泗籍漁船“Z”輪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漁船左舷船艏凹陷破損。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以及對客觀證據科學系統的分析認定“Z”輪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瞭望疏忽、未使用雷達等有效手段對碰撞危險獲得早期報警等過失,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锚泊船:我被撞了,明明啥也没干还要承担责任?

案例三現場圖片

錨泊船如何更好地避免碰撞?

(一)錨泊船應規範顯示號燈號型

1、L<5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顯示一盞環照白燈(前錨燈);在船尾或接近船尾並低於前錨燈處,另顯示一盞環照白燈(後錨燈)。也可以僅在最易見處顯示一盞環照白燈,以代替前錨燈和後錨燈。此外,其還可使用現有的工作燈或同等的燈照明甲板。其號型為在船的前部顯示一個球體。

2、100m>L≥5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顯示一盞環照白燈(前錨燈);在船尾或接近船尾並低於前錨燈處,另顯示一盞環照白燈(後錨燈)。此外,其還可使用現有的工作燈或同等的燈照明甲板。其號型為在船的前部顯示一個球體。

3、L≥10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顯示一盞環照白燈(前錨燈);在船尾或接近船尾並低於前錨燈處,另顯示一盞環照白燈(後錨燈)。此外,其還可使用現有的工作燈或同等的燈照明甲板。其號型為在船的前部顯示一個球體。

4、L<7m的船舶

只要不在航道、錨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錨泊時,不要求顯示錨泊船號燈號型

锚泊船:我被撞了,明明啥也没干还要承担责任?

(二)錨泊船應規範鳴放聲號

1、能見度不良時的聲號

(1)在航機動船對水移動時,每次不超過2分鐘鳴放一長聲。

(2)不對水移動時,每次不超過2分鐘鳴放二長聲。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作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從事捕魚的船舶及從事拖帶的船舶,每次不超過2分鐘鳴放一長聲二短聲。

(4)被拖船最後一艘,每次不超過2分鐘鳴放一長聲三短聲。

(5)錨泊船及擱淺船,以每次不超過1分鐘的間隔急敲號鍾約5秒,還可以連續鳴放三聲,即一短一長一短。

2、互見中的聲號

(1)一短聲,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轉向”。

(2)二短聲,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轉向”。

(3)三短聲,表示“我船正在向後推進”。

(4)二長聲繼以一短聲,表示我船企圖從你船的右舷追越。

(5)二長聲繼以二短聲,表示我船企圖從你船的左舷追越。

(6)一長、一短、一長、一短聲,表示被追越船同意。

(7)鳴放至少五聲短而急的聲號,表示懷疑和警示讓路船。

錨泊時應當做些什麼?

(一)錨拋下時應當立即測定船位,並在海圖上標出錨位和迴旋範圍,對錨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質、周圍情況及當地氣象記入航海日誌;

(二)情況許可時,應當經常利用固定航標或者岸上容易辨認的物標,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錨位上;

(三)保持正規的瞭望,並注意以下情形,並做到:

1、周圍錨泊船的情況,尤其是位於上風或者上流方向錨泊船的動態,以防他船走錨危及本船安全;

2、來泊船的錨位是否與本船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如過近,應當設法通知對方,並報告船長;

3、過往船舶或者鄰近錨泊船起錨離泊時距本船過近,應當密切關注其動態,若判斷對本船有威脅時,應當以各種信號警告對方。

(四)以適當的時間間隔巡視全船,注意吃水、龍骨下富餘水深以及船舶的狀態;

(五)注意觀測氣象、潮汐和海況變化,注意錨位、錨鏈受力和船首偏蕩;在轉流時,還應當注意船身迴轉及周圍船舶動向,必要時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者他船走錨造成緊迫局面或者發生事故;

(六)本船或者他船走錨,或者過往船舶距離過近造成危險局面時,應當果斷地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船長;

(七)在急流區錨泊或者遇大風浪天氣,除執行船長指示外,還應當勤測錨位,定時巡視甲板,檢查錨鏈和制鏈器是否正常,並且應當認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時檢查錨鏈、錨鏈制和錨設備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時升降旗及錨球,開關錨燈、甲板照明,按照規定顯示或者懸掛相應的號燈號型,鳴放相應的聲號;

(九)能見度不良時,應當認真執行經過修正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有關規定,加強了望,鳴放霧號,打開錨燈和各層甲板的照明燈,並通知船長;

(十)錨泊中進行裝卸作業,除應當執行停泊值班中有關裝卸業務方面的職責外,還應當注意旁靠船、駁的繫纜、碰墊和繩梯以及其他各種安全措施;

(十一)根據錨地情況及相關規定,用甚高頻無線電話在規定的頻道上保持守聽;

(十二)嚴格遵守防汙染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對水域環境造成汙染。

船長認為必要時,船舶在錨泊情況下可保持連續的航行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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