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
(2019)皖0123執1282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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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胡小妹
性別
女
年齡
56
身份證號
340204********0347
住址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銀湖中路保興灣6號小區1幢1單元1405室
執行法院
肥西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蕪湖市楊業包裝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所欠原告合肥祥恆包裝有限公司貨款3825972.33元及逾期利息(以3825972.33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5日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清時止利息); 二、被告胡小妹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合肥祥恆包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1562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蕪湖市楊業包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負責人電話
0551653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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