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門面被卸貨車輛擋住,男子動刀傷人獲刑

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孫某因自家門面被卸貨車輛擋住,發生口角後動刀傷人獲刑。

2019年2月1日,黃某、李某、張某購買了一大貨車甘蔗卸貨,因貨車過長,擋住了孫某、陳某、熊某合夥經營的門面,被告人孫某與李某發生口角,雙方發生推搡,黃某見狀也踢了孫某幾腳。後雙方被勸開,黃某繼續卸貨。孫某回到其門面廚房內拿出一把菜刀站在門面門口,黃某見到後不忿,認為其以前幫助過孫某,但孫某居然拿刀,遂上前罵孫某忘恩負義並用腳踢其腿部,孫某便用菜刀朝黃某左手臂猛砍了兩刀,致黃某受傷。經司法鑑定:黃某左肱骨中斷骨折、左上臂軟組織裂傷,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2019年3月14日,經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黃某各項損失16.8萬元,取得其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孫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其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但使用兇器傷害他人,酌情從重處罰。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再犯罪風險低,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故判決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李瑤瑤 文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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