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居民医保事项办理指南

居民医保患者办理门诊慢性病认定须知

01

需提供的材料

患者本人身份证、两年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三个月连续不间断门诊治疗病历。

02

办理地点

参保县(区)医保部门确定的经办地点。

03

办理时间

随到随办,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04

慢性病病种

患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肺结核(两年有效期)、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前列性增生、糖尿病(并发症)、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椎炎)、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型、丙型性病毒肝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垂体性侏儒症、癫痫、硬化病、重症肌无力、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不含6周岁以下免费治疗者)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特纳综合征等32个规定慢性病病种。

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手续须知

参保居民就医应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一般应遵循“先县内、再市内、后市外”的原则。 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相关手续。

01

需提供的材料

参保地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

02

办理地点

参保县(区)政务大厅、具备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

03

办理时间

随到随办,一次办好。

04

特殊情况时限要求

参保居民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转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转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上述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居民医保患者医疗费用“零星报销”须知

01

需提供的材料

住院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02

办理地点

参保县(区)医保部门确定的经办地点。

03

办理时间

随到随办,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报销款项拨付到位。

04

时限要求

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最迟应于次年 2 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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