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在行動」尋烏重大涉惡犯罪集團一審宣判

近日,尋烏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紅等8人犯非法採礦、尋釁滋事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經該院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8年間,同案人李某榮(另案處理)與被告人李某紅、李某金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從事非法採礦、非法經營加油站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形成以李某榮為首李某紅、李某金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扫黑除恶在行动」寻乌重大涉恶犯罪集团一审宣判

判決結果

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同案人李某榮與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紅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同案人李某榮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紅為成員的犯罪集團,依法應從嚴處罰。

李某金、李某紅、陳某兵、鄺某松、陳某燥 :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李某金、彭某修、鄭某德 :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

李某金、李某紅、彭某修 :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李某紅、李其某 :

明知他人犯罪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李某紅、李某金、彭某修、鄭某德均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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