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尋烏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紅等8人犯非法採礦、尋釁滋事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經該院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8年間,同案人李某榮(另案處理)與被告人李某紅、李某金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從事非法採礦、非法經營加油站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形成以李某榮為首李某紅、李某金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判決結果
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同案人李某榮與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紅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同案人李某榮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紅為成員的犯罪集團,依法應從嚴處罰。
李某金、李某紅、陳某兵、鄺某松、陳某燥 :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李某金、彭某修、鄭某德 :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
李某金、李某紅、彭某修 :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李某紅、李其某 :
明知他人犯罪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李某紅、李某金、彭某修、鄭某德均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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