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被偷的手机,被判刑了!”北青社区报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张某(男)在顺义区一手机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部他人盗窃的手机。其行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至法院。日前,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被告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8年8月26日17时40分许,男子何某(另案处理)在顺义区某市场趁被害人不备,窃取其婴儿车袋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681元。当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顺义区一手机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何某所盗的上述手机。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警方提示:
收购赃物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是对犯罪的一种变相的帮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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