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胡高平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四个意识”,入党不信党,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干扰省委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法律规定的选举活动中拉票助选,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权交易,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包庇、纵容涉恶活动,甘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滥用职权,违规出借财政资金;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个人生活腐化堕落。
胡高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德不配位、寡廉鲜耻,是典型的“两面人”,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玷污党的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江西省监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高平开除党籍处分,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余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胡高平简历
胡高平,又名胡高萍,男,汉族,1959年8月出生,江西高安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1月至2004年8月,历任新余市委农工部干部,新余市农业局经营站站长,新余市种子公司经理,新余市农业局副局长、局长,新余市委农工部部长、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委书记;
2004年8月,任新余市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年3月,任新余市渝水区委书记;
2008年12月,任新余市委常委、渝水区委书记;
2009年3月,任新余市委常委;
2010年7月,任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年9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新余市副市长;
2016年10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8年4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8年11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免去胡高平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中共新余市委免去其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职务。
除此之外
铜鼓县原公安局局长陈云南
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二年零八个月
5月13日上午8时30分,上高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对铜鼓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陈云南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陈云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陈云南利用担任宜春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处长、铜鼓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和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9.5万元,港币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云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钱款折合人民币67.5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陈云南有自首情节,并且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陈云南当庭表示上诉。
综合:廉洁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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