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一瓶“六神”花露水,綿陽一超市店主被索賠2萬元!

綿陽新聞網訊 李某某在綿陽市高新區普明北路東段經營著一家小超市,一向遵紀守法的他怎麼也想不到,自己賣了一瓶“六神”花露水後竟然成了被告,被判令賠償廠家6000元。近日,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就對這樣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銷售假的六神花露水 超市經營者成了被告

上海家化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家化)是馳名商標“六神”的所有權人,上海家化認為,經公司長期使用與宣傳,“六神”品牌已具有廣泛的知名度。2017年9月17日,上海家化委託重慶榮伽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相關代理人陳某某到重慶市渝信公證處,申請對其購買相關物品的行為及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公正。2017年9月19日,重慶市渝信公證處工作人員隨公司委託代理人朱某某來到位於綿陽市高新區普明北路東段上李某某經營的超市內,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該超市購買了規格為195ml的“六神原液噴霧驅蚊花露水”一瓶,公證員對上訴購物過程拍攝了照片。2017年10月27日,重慶市渝信公證處對上訴過程出具相關公證書予以確認,並對所購買產品進行了密封。

通過與正品對比,李某某超市銷售的產品正面文字為“六神原液噴霧驅蚊花露水”,而正品正面文字為“六神驅蚊花露水”。同時,涉案產品背面有“美留香”標識,製造商為上海某科技公司,也並非上海家化授權的生產六神花露水廠家。

上海家化認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銷售侵犯自己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足以使公眾發生誤認或產生混淆,其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給自身帶來了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某立即停止相關侵犯行為,並要求賠償2萬元。李某某則辯稱,自己每年出售的“六神”產品也只有十多二十瓶,利潤並不高,如果有侵權也應該是生產商的行為,和自己沒有關係。

行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被判賠償6000元

法院認為,上海家化是“六神”文字商標的商標專有權人,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重慶市渝信公證處出具的相關公證書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系被告李某某銷售。公證封存實物經當庭查驗封存完好,故法院對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通過對被訴侵權產品與上海家化公司正品對比,兩者在外包裝、氣味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且上海家化公司未授權上海某科技公司生產六神花露水,故李某某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非上海家化公司生產的產品。李某某的銷售行為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告上海家化要求被告李某某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賠償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條款,法院綜合考慮“六神”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經營規模、侵權產品的價值及維權的合理支出,確定賠償數額為6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某經營的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並賠償上海家化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共6000元。(楊偉 陳瑜 綿陽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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