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藥”9980元!一吃就是兩年,面對保健品騙局,我們該怎麼辦

保健品不是藥品不具有治療疾病的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保健品在宣傳的時候可以說是包治百病,大大誤導很多老大爺老大媽購買,這不李大爺不就不幸被騙了嗎?

一瓶藥就要9980元!一吃就是兩年,這算下來簡直天價!那對於這樣的保健品詐騙怎麼處罰?下面由河南光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保健品詐騙怎麼處罰

這種有買有賣的商業行為,國家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管理。只能從產品的批號,是不是有一類醫療器械的準字號,是不是確實有療效誇大的角度去查,如果數額巨大(一般是過萬)才可能涉及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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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解 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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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假宣傳保健品的行為違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不法經銷商虛假宣傳銷售保健品的行為存在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正是這種虛假情況導致了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產生了相悖於其真實意思的結果;而且,消費者購買保健品這一結果的出現與不法經銷商虛假宣傳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因此,經銷商的這種行為可以定性為民事欺詐,消費者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定這一民事行為無效,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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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法經銷商的這一行為還違反了民事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實踐中,司法機關審理的許多民事案件都是依據這一原則作出裁判的。虛假宣傳銷售保健品這一行為中的民事主體由於處於買賣交易活動中,必然受到民事法律的規範,因此必須遵守這一民事法律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商品經營者和廣告經營者的虛假宣傳行為都是違法的。

一旦消費者發現自己因為虛假宣傳而上當受騙,是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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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於第五十五條中“欺詐行為”的認定,可以參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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