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布4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记者 王雪

4月1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西宁市法院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布西宁市两级人民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4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西宁市公布4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

一审情况:2008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良等人,建立起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排除竞争对手,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案共有29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贷款、强制猥亵、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贿罪等14项罪名,66起犯罪事实和5起违法事实。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回族自治县、西宁市等地,开设赌场250余次,累计非法获利220余万元;违法开采煤矿,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违法采挖砂金,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万元;通过串通投标的犯罪手段,先后承揽门源县当地基础设施、扶贫、民生等领域的工程项目30余个,工程总中标价近4亿元人民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获利790余万元。并造成2人轻伤、5人轻微伤。

一审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11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被告人孔某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12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被告人马某良等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20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等人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7年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元等人以串通投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6年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棕色保时捷汽车等各种型号的汽车共计23辆及玉手镯、玉把件等物品共10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等24人的违法所得。

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某东、马某等9人寻衅滋事案

一审情况:2014年9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马某东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潮、赵某祥、也某杰、马某祥和社会闲散人员马某衍、张某明、贾某庆及未成年人王某虎(另案处理)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多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三角花园停车点,采取强拿硬要、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长期、按月强制收取在该停车点内拉客的20余名“黑车司机”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一审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晓东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余8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6年6个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和6万元以下不等罚金。

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樊某寿等5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一审情况:被告人樊某寿利用同乡、同学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张某元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缓刑服刑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特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樊某寿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采取寻衅滋事、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替他人索要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在西宁市周边地区守候、寻找酒后驾车司机,伺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借此敲诈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29000元;伙同他人参与公民民事经济纠纷,并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

一审裁判结果: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樊某寿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犯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判处6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由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路某举等10人敲诈勒索案

一审情况:被告人路某举、甘某超、马某红、卢某成、常某荣、陈某强、甘某鹏、李某文、陈某森、陈某强自2018年5月至6月间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西宁市海湖新区、湟中县等地对醉酒驾驶及无车辆行驶证的车辆故意碰撞,以报警为由威胁、要挟驾车人员支付1500至24000元的高额修车费用,严重扰乱了该地区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裁判结果: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路某举、甘某超、马某红、卢某成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0000元至5000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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