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7条规定,现将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扣留的以下224辆两轮摩托车做如下公告。望车主或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将按法律规定处理。
1、 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2、 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浑江区大队
2019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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