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不是財務造假元凶,但亦守土有責!保薦機構也必須擔責!

前言:無良會計師只是市場毒素之一,不追源治本,僅將會計師作為替罪羊無助於問題徹底解決。在整個資本市場鏈條中,投行、會計師、

律所等機構,還是各守其土、各擔其責、各認其罰吧! “讓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凱撒”

(注:本文的會計師,是指承擔獨立審計職責的註冊會計師,即審計師)

會計師不是財務造假元兇,但亦守土有責!保薦機構也必須擔責!

近年來,每逢會計造假問題,輿論都會劍指會計師,大有會計師是造假元兇和首惡之勢。這些造假案例,身涉其中的某些會計師確實難辭其咎、罪該當罰,但如果把他們當成首惡或最大毒瘤,那未免有些太抬舉搞會計的人了。

難度公司人員不知道財務造假是犯罪?難道現在做投行不用考會計知識嗎? 這些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例,投行人員都不知情被矇騙了?造假利益生態鏈上,幾無清白之人。

如果非要分個責任高低,那讓我想起上個世紀的《會計法》修訂時,有個很大爭議,就是到底誰是假賬的首要責任人?有些單位負責人認為自己不是會計專業人士、不懂會計,提出企業會計對假賬負主要責任,當然最後《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類比到IPO中介機構,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律所,誰更像單位負責人?說到底,目前IPO造假說起來是會計報表造假,但根源並非會計技術問題,都是“利益”二字,一旦IPO成功,上市公司募得鉅額資金,投行拿到高額保薦承銷費,會計師拿到三瓜倆棗的審計費,誰更有動機把企業弄上市?上市失敗,誰的利益損失更大?答案很顯然。

哪個會計師事務所願意幫助企業造假?說白了,無良會計師確實就是為了一點小利、為了所謂“生存”去做違法違規之事,但在整個造假鏈條上,誰更會指使、推動企業去包裝和造假。所以,無論是動機還是所起作用,以及事後分贓,會計師充其量只能站在從犯位置上。

但在會計造假問題曝光後,現在的媒體、公眾甚至監管機構都喜歡把大棒指向會計師,原因無它,因為你叫CPA(註冊會計師),你的名字中有“會計”二字。國內因為會計造假案例,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破人散(2003年,法院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家榮、 徐文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二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 3 萬元),已有若干先例(中天勤、鵬城、……,還有下一個會不會是廣東正中珠江?)。

當然,現在不少人詬病註冊會計師“跑不了廟跑和尚”,出事後又換個馬甲繼續做,但問題是,對那些辛辛苦苦已經做大品牌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到萬不得已,誰願意棄廟而逃呢?再說了,有多少馬甲可以讓你再換?從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發展來看,數十年間,由八大→六大→五大→四大、……,大多都是因為財務造假無法承擔鉅額賠償,或轟然倒下、或併入其他事務所。

但是,僅有幾個大廟還能再關嗎?而且,為了加大懲罰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財政部、證監會2012年已下文要求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公司形式全面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或普通合夥)組織形式,這意味著今後即使跑得了廟,但也還跑不了和尚,簽字會計師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賠償責任。

反觀投行,新聞經常報道國外投行因業務欺詐被判鉅額賠償或罰款,但國內還很少有投行因IPO造假被賠或罰得傾家蕩產,很多僅僅是不痛不癢的行政處罰,可見投行連廟都不用跑,處罰一下幾個當事人,投行自身業務照做,簽字保薦代表人是否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似乎也沒有明確的說法。

會計師事務所Vs.投行、註冊會計師Vs.保薦人,相比起來,各自所獲取的利益與回報、所承擔的責任與風險,真的平衡、真的對等嗎?且不說收費差異,但從現實來看,投行人員當中有非常多的會計專業人士,這些年來,會計師從事務所轉身投奔去了投行的大有人在,而從投行迴流到會計師事務所的少之又少,何故?利益使然也。

雖然里根總統於1987年在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100週年之際,發去賀辭對註冊會計師工作予以高度評價,稱:“獨立審計為企業和政府的會計報表提供可信度。沒有這種可信度,債權人和投資者就難以做出為我們的經濟帶來穩定和活力的決策。沒有註冊會計師,我們的資本市場將土崩瓦解。”。

但事實上,以中國今日之環境,加上審計本身的先天侷限性,就如李若山教授經常說的,註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充其量只是提高會計報表一點可信度而已。對註冊會計師地位,沒必要拔得那麼高,註冊會計師只是“看門狗”而已,發現小偷時在旁邊叫幾聲提個醒,有時為了幾個肉包還可能放過小偷一馬,僅此而已;註冊會計師從來就不是“經濟警察”,既不拿皇糧、也沒有權力去抓小偷,幹不了警察的活。所以,出了問題,註冊會計師如果當中存在重大過失,自然該承擔法律責任,但也要知道,註冊會計師只是從犯,僅僅問責註冊會計師是不夠的。

資本市場多年來亂象叢生,如果真是像某些網友所言“某些會計師才是市場的毒瘤”,拿幾個無良會計師開刀祭旗就能醫好頑疾,那會計師捨身成仁、犧牲小我也無妨,可惜事實並非如此,無良會計師只是市場毒素之一,不追源治本,僅將會計師作為替罪之羊是無助於問題徹底解決。

至於何為治本之策,本人才疏學淺無法作答,只想說句:“讓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凱撒”,在整個資本市場鏈條中,投行也好、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也罷、抑或監管機構,還是各守其土、各擔其責、各認其罰吧!

會計師不是財務造假元兇,但亦守土有責!保薦機構也必須擔責!

當然,不少網友經常戲言罰款60萬元只是罰酒三杯,應當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但筆者並不認為加大行政處罰能有多大威懾力,應該來說,要加大民事賠償,放寬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立案條件。

目前司法實踐中,已有大量的財務造假案例,由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對較少。

筆者認為,應當更多由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的最終賠償責任。上市公司和有過錯的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是應該的,但不應當由上市公司來成為最終賠償人,如果是上市公司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話,相當於後來的上市公司股東為前面投資人買單。

始作俑者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可能已經利用虛假報表IPO上市(或再融資、或減持)獲得鉅額利益卻得不到懲罰。因此,在現有的民事賠償方面,一旦出現虛假陳述,監管機構應對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的股份應採取相關凍結措施,對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已減持而獲取的所得利益也採取相應措施。

因為在虛假陳述中,中介機構獲取的收費相當有限,通常不足以支付鉅額賠償,而上市公司來賠償的話,其實是後面新進股東買單,對這些新進股東是非常不公平,由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來承擔最終賠償。

在民事責任方面,目前需儘快落實對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的追償機制,並考慮完善集體訴訟制度。

同時,做空機制也是反制財務造假的一個有效措施。

會計師不是財務造假元兇,但亦守土有責!保薦機構也必須擔責!

部分網友評論:

風無語的圍脖:

在證券市場上,會計師是弱勢群體,才是替罪之羊!//@忠孝東路西:新大地造假案背後也有會計師操刀的影子,國內的會計師收費相對較低,有謀取審計之外收費的動力;媒體喜歡把IPO造假的罪名都安在投行身上,其實某些會計師才是市場的毒瘤。

@IPO觀察 :#鵬城所“金蟬脫殼” 成造假集中營#近日,勤上光電被曝在2011年上市前存在內部員工在外成立公司,繼而向上市公司採購產品併成為大客戶、涉嫌虛構銷售甚至隱瞞信披欺詐上市的情況。它所聘的會計所再次觸動人們的神經—又是鵬城所。

@汪本良註冊會計師: 公司發起人以及投行是得利益大頭,因此中國證券市場必須推出集團訴訟,法律允許股民追究大股東、保薦人、會計師法律責任,要有做空機制,取消發行審核制,且大股東一上市就可減持,這樣有效抑制股民盲目認購新股;鼓勵培育市場的做空機制等。

@flyerfeng:會計師是這個環節中最軟的一個柿子,捏起來容易。當然柿子也參與利益分配,被捏也不完全冤枉,但是做柿餅子的人不能協從必辦,主犯不問;

@待業閒剌剌:很多不可控因素致使會計師們無法選擇進與退,制度的漏洞也是咱們普通人無法評述的,CPA——保薦人,不論是誰,僅僅為了生存和利益罷了,您說是不?

@馮萌博士_財務與內控: 一方面,注會不可能是造假的主使者;另一方面,少了注會簽字的那張報表,造假也成不了。這種情況下,判斷責任確實有些困難。“阿sir,我只是個望風的!分也分不了多少錢呀!”,問題是,哪個盜竊團伙也少不了望風的。至於贓款怎麼分配,希望憤怒的失主去理性分析,確實也有點不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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