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龍區失業保險費核定、徵繳業務規程(試 行)

根據《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雲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統一和規範失業保險登記、核定及徵收、徵繳業務操作程序,現根據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為信息系統)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程,請各企、機關事業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失業保險費核定徵繳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其範圍:本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工人和靈活就業人員等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本規程由單位基礎信息登記、個人基礎信息登記、單位失業保險關係轉移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等環節構成。失業保險費按照“按月申報,當月核定,次月徵收”的原則進行徵繳管理。

一、參保單位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動、申報業務,辦理期限為每月1日至15日(節假日不順延),逾期次月申報。(本月辦理完業務,核定表打出後如有變動的請次月申報)

二、單位基礎信息登記

新成立單位、成建制轉入的單位,在首次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時,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30日以內到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基礎信息登記。

(一)新增單位基礎信息登記

新參保單位登記時須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基礎信息表》(電子盤和紙質打印一份),並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複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注: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需要申報參保:①法定代表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提供相關退休資料);②法定代表人已參加了失業保險(在雲南省範圍以外參加失業保險提供相關參保證明);③法定代表人為國家公務員(提供相關公務員證明);

3、《昆明市失業保險費核定業務申報表》(紙質文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基本信息表》(電子報盤、紙質文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4、昆明市用人單位人員就業(錄用)登記表複印件。(此表塗改無效)

5、單位申報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起始月工資表複印件(工資表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參保職工繳費工資應嚴格按照職工工資應發數申報。

6、《失業保險費核定申請承諾書》。

(二)、單位基礎信息變更登記

參保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人(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係、銀行賬號、經辦人姓名、聯繫電話以及經辦機構規定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變化時,應及時向所屬經辦機構提交變更申請,辦理單位基礎信息變更登記。在辦理時,參保單位正確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並提供發生變化的文件和相關材料。

單位法人變更如需辦理原法人暫停繳費及新法人參保手續。(按照失業保險業務流程第三點申報資料)

(三)、單位基礎信息合併、分立登記

參保單位發生合併、兼併、分立時,應辦理單位基礎信息合併分立。參保單位合併分立前,被合併或被分立的單位應足額繳清原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應正確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單位合併、分立情況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合併、兼併、分立的相關文件材料;

2、涉及合併、兼併、分立單位的營業執照;

3、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4、需合併、兼併、分立單位人員名冊;

5、原單位在地方稅務局繳納當月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單位暫停繳費登記(單位人員減空登記)

用人單位發生暫不經營無用工情況的,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人員停保及單位暫停繳費登記。辦理時正確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費核定業務申報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暫停繳費書面申請;

2、單位辦理暫停繳費登記當月失業保險繳費憑證複印件一份,(存在歷史欠費的單位,還需提供以往年度欠費的失業保險繳費憑證);

3、《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手冊》(2008年12月31日前參保的單位提供);

(五)、單位基礎信息註銷登記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營業執照被工商管理部門註銷、吊銷時,參保單位應繳清應繳失業保險費並及時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參保註銷登記。辦理時參保單位正確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單位註銷情況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註銷書面申請;

2、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營業執照被工商部門管理部門註銷、吊銷的文件和材料;

3、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4、單位辦理註銷登記當月失業保險繳費憑證複印件一份,(存在歷史欠費的單位,還需提供以往年度欠費的失業保險繳費憑證);

5、《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手冊》(2008年12月31日前參保的單位提供);

三、個人基礎信息登記

(一)新增參加失業保險人員登記

參保單位增加就業人員,用人單位與職工辦理就業(錄用)登記後,參保單位應及時到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參保登記。辦理時正確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費核定業務申報表》(紙質文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基本信息表》(電子報盤、紙質文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2、昆明市用人單位人員就業(錄用)登記表複印件。(此表塗改無效)

3、單位申報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起始月工資表複印件(工資表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參保職工繳費工資應嚴格按照職工工資應發數申報

4、《失業保險費核定申請承諾書》。

(二)參保人員停保登記(暫停繳費登記)

參保人員發生辭職、辭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參軍、升入全日制學校、勞改勞教、在職人員失蹤、停薪留職等情況時,用人單位與職工辦理失業(退工)登記後,原用人單位應及時到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停保登記。辦理時正確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費核定業務申報表》(紙質文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以下材料:

1、昆明市用人單位人員失業(退工)登記表(複印件)。

(此表塗改無效)

2、《單位職工失業申請登記證明書》

3、《失業保險費核定申請承諾書》

4、《批量停保》表格(電子報盤,減少5人以上提供);

(三)參保人員終止繳費登記

參保人員發生退休、死亡、出國定居、錄用為編制內公務員(聘用制公務員除外)等情況時,原單位應及時到參保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終止繳費登記。辦理時參保單位正確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費核定業務申報表》(紙質文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以下材料:

1、離(退)休審批表(複印件)、死亡證明(複印件)、出國定居證明(複印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等材料(複印件)。

2、《失業保險費核定申請承諾書》。

四、單位失業保險關係轉移

(一)單位失業保險關係轉出

參保單位因地址變動、隸屬關係變更以及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需要轉移到其他地州、縣(市)區參保的,該單位應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單位轉移登記。轉出地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單位轉移時,須先由轉出經辦機構確認參保單位已繳清失業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並提供以下材料:

1、轉移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書》、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副本)複印件;

3、轉移當月的失業保險繳費憑證;

4、《昆明市失業保險單位轉移通知書》(轉入地蓋章回執)

注:該項業務請到盤龍區錦武路15號盤龍區政務服務中心一樓A區1-6號窗口辦理。

(二)單位失業保險關係轉入

參保單位因地址變動、隸屬關係變更以及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需要轉移到其他地州、縣(市)區參保的,該單位應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單位轉移登記。

轉出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出具《昆明市失業保險單位轉移通知書》及回執給單位,單位將《昆明市失業保險單位轉移通知書》及回執送至轉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經辦機構將回執確認蓋章後返給單位。並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複印件;

2、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注:該項業務請到盤龍區錦武路15號盤龍區政務服務中心一樓A區1-6號窗口辦理。

五、繳費工資核定

(一)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發生變動時,參保單位應及時在失業保險核定業務辦理期內辦理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變動申報。參保單位正確、完整填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拷貝)(電子報盤、紙質文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以下資料:

1、調整繳費工資基數申請;(申請中寫明開始調整日期)

2、單位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起始月工資表複印件(工資表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參保職工繳費工資應嚴格按照職工工資應發數申報。

3、《失業保險費核定申請承諾書》。

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進行單位繳費工資核定。對不符合規定申報的,由單位修正後再次申報審核。

當月未申報失業保險業務變動的參保單位,由經辦機構於每月15日按上月參保職工人數及繳費工資基數在《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內做統一核定。

(二)、根據《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待遇期有關問題的通知》雲人社發【2014】233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雲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申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嚴格按照職工的應發工資數(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申報。其中職工申報的個人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參保單位應按規定如實申報所需申報的事項,不得瞞報、漏報。

注:1、職工應發工資有變動的情況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和雲人社發【2014】39號文件《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文件要求,失業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應嚴格按照職工應發工資數申報,若職工應發工資數有變動的,請參保單位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拷盤,按照失業保險業務流程進行申報。

2、職工應發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為節省參保單位的時間及提高工作效率,每年最低工資標準出臺後,職工應發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將由失業保險系統後臺按最低工資標準統一調整,參保單位無需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3、《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須到參保經辦機構拷貝;

4、參保單位在調整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當月,不能辦理單位人員增減變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