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业务规程(试 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登记、核定及征收、征缴业务操作程序,现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信息系统)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请各企、机关事业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其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规程由单位基础信息登记、个人基础信息登记、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等环节构成。失业保险费按照“按月申报,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缴管理。

一、参保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动、申报业务,办理期限为每月1日至15日(节假日不顺延),逾期次月申报。(本月办理完业务,核定表打出后如有变动的请次月申报)

二、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首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以内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参保单位登记时须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础信息表》(电子盘和纸质打印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需要申报参保:①法定代表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相关退休资料);②法定代表人已参加了失业保险(在云南省范围以外参加失业保险提供相关参保证明);③法定代表人为国家公务员(提供相关公务员证明);

3、《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报盘、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4、昆明市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复印件。(此表涂改无效)

5、单位申报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起始月工资表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应严格按照职工工资应发数申报。

6、《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二)、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银行账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在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发生变化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单位法人变更如需办理原法人暂停缴费及新法人参保手续。(按照失业保险业务流程第三点申报资料)

(三)、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前,被合并或被分立的单位应足额缴清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相关文件材料;

2、涉及合并、兼并、分立单位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需合并、兼并、分立单位人员名册;

5、原单位在地方税务局缴纳当月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单位暂停缴费登记(单位人员减空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暂不经营无用工情况的,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人员停保及单位暂停缴费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暂停缴费书面申请;

2、单位办理暂停缴费登记当月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份,(存在历史欠费的单位,还需提供以往年度欠费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3、《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单位提供);

(五)、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时,参保单位应缴清应缴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注销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注销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注销书面申请;

2、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当月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份,(存在历史欠费的单位,还需提供以往年度欠费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5、《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单位提供);

三、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

参保单位增加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就业(录用)登记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报盘、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昆明市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复印件。(此表涂改无效)

3、单位申报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起始月工资表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应严格按照职工工资应发数申报

4、《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二)参保人员停保登记(暂停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参军、升入全日制学校、劳改劳教、在职人员失踪、停薪留职等情况时,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失业(退工)登记后,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停保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1、昆明市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复印件)。

(此表涂改无效)

2、《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

3、《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4、《批量停保》表格(电子报盘,减少5人以上提供);

(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录用为编制内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等情况时,原单位应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终止缴费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出国定居证明(复印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材料(复印件)。

2、《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四、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转移登记。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单位转移时,须先由转出经办机构确认参保单位已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转移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3、转移当月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4、《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转移通知书》(转入地盖章回执)

注:该项业务请到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6号窗口办理。

(二)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转移登记。

转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转移通知书》及回执给单位,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转移通知书》及回执送至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单位。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该项业务请到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6号窗口办理。

五、缴费工资核定

(一)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在失业保险核定业务办理期内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参保单位正确、完整填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电子报盘、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资料:

1、调整缴费工资基数申请;(申请中写明开始调整日期)

2、单位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起始月工资表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应严格按照职工工资应发数申报。

3、《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单位缴费工资核定。对不符合规定申报的,由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

当月未申报失业保险业务变动的参保单位,由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按上月参保职工人数及缴费工资基数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内做统一核定。

(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严格按照职工的应发工资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申报。其中职工申报的个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所需申报的事项,不得瞒报、漏报。

注:1、职工应发工资有变动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云人社发【2014】39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应严格按照职工应发工资数申报,若职工应发工资数有变动的,请参保单位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拷盘,按照失业保险业务流程进行申报。

2、职工应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为节省参保单位的时间及提高工作效率,每年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后,职工应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由失业保险系统后台按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参保单位无需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须到参保经办机构拷贝;

4、参保单位在调整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当月,不能办理单位人员增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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