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把“加計抵減”說成“加計抵扣”了,二者確實不一樣!

不要再把“加計抵減”說成“加計抵扣”了,二者確實不一樣!

區 別

一、加計抵減是增值稅的概念: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此項政策稱為加計抵減政策。

因此,加計抵減是國家對部分服務行業給予增值稅上的稅收優惠。

二、加計扣除既是增值稅上,也是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1、先看增值稅上的加計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比一般規定的9%扣除率,再加計1%的扣除率。

2、再看企業所得稅上的加計扣除:

(1)《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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