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是消滅“刑訊逼供”的終極解決辦法

什麼是沉默權?

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是消滅“刑訊逼供”的終極解決辦法

我講個美國發生的故事給你聽:

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的菲尼克斯小鎮,一天夜晚,一個五大三粗的無業遊民發現一個姑娘獨自走在小路上,於是起了賊心,在後面悄悄開車尾隨著這個姑娘,看到周圍沒有人時,猛然將這個姑娘擄進了自己的車內,開車快速飛馳到鎮外樹叢中,強暴了這個姑娘,然後把這個姑娘推出車外。

姑娘哭著跑回家後報了案,警察馬上出動,很快將這個野漢子抓捕歸案,這個野漢子在警察的訊問下,馬上就乖乖交代了,並親筆寫下了認罪的供狀。

案子很簡單也很清楚,很快到了法院,法官做出裁決:以綁架和強姦兩項大罪,判處野漢子刑期50年。

當監獄的鐵門在他身後關上時,這個可恨又可悲的傢伙就意識到自己以後只能在這個監獄默默地度過一生了。

誰都沒有想到,在監獄裡呆了幾天後,突然一個律師來探訪他。交談後,這個野漢子意識到自己做了傻事。

律師告訴他: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他擁有一項叫做:反對“自我歸罪”的權利。

就是說:即使是真正的十惡不赦的罪犯,在警察的盤問中,也可以一聲不吭,保持沉默。不需要回答任何問題,也不需要自己寫下有罪的供詞。這是一項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是消滅“刑訊逼供”的終極解決辦法

“告他們!”,於是在律師的參與下,他上訴了。官司打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沃倫主持了案件的審理。

上訴的理由:

1 是警察“強迫、威逼”下寫下的供詞,違反了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

2 因為書讀得少,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權”。

於是法院展開了調查,不幸的是“警察威逼”供詞還是真的。首先:審訊室與外部隔絕,眼前是一字排開的五、六名警察,他們一會兒搖搖手銬,一會兒揮一揮手槍,……讓他心驚肉跳、精神崩潰。第二:在警察的筆錄上,顯示出來的是沒有問幹了什麼,而是問怎麼幹的……,擺明了就是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

怎麼辦?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警察、法官不得強迫任何人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如果違反了,那麼這份證詞就無效,無效的供詞不能做證據。

經過9名大法官激烈的爭論,最後以5:4的微弱優勢通過了沃倫大法官的判決:無罪釋放。這個野漢子的名字是:歐內斯特·米蘭達。

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的來源。對我們來說這並不陌生,看電影電視劇經常看到外國的警察喊:“你有權保持沉默……。”

米蘭達案件建立了兩項必不可少的刑事訴訟規則:

1 警察在審訊中,用強迫的方式獲得的被告人的口供、證據,不得用作該案定案的依據;

2 拘捕或審訊犯人時,必須告訴被捕者:“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說的話將會用作不利於你的呈堂證據。你有權會見律師,如果你請不起律師,那麼,政府可以為你免費提供。”以避免米蘭達式的狡辯:我讀書少,不知道權利。

沉默權讓米蘭達逃脫了正義的懲罰,但是沃倫法官說:不是沉默權使米蘭達得脫法網,而是警察破壞了司法程序,才導致了放走米蘭達的惡果。

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是消滅“刑訊逼供”的終極解決辦法

從此沉默權約束了警察的行為,因此,行刑逼供逼供的證據在案件中就被排除了。所以刑訊逼供得到的口供就沒有了司法價值,註定被拋棄。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但是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所以在刑事訴訟中,不存在沉默權,才導致了“刑訊逼供”現象時有發生。

不過,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相信不遠的將來,我國的人權保護也會越來越進步。

是啊,米蘭達逃脫了法律的制裁,但是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實體不公,只是個案正義的泯滅;而程序不公,則是全部司法制度爭議性的普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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