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先予执行”裁定“提前” 赔偿解困难家庭燃眉之急

南宁法院网讯 先审判,后执行,这是司法案件的正常程序。然而,宾阳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近日在审理江某诉韦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却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7月15日,韦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的货车在国道324线由梧州往南宁方向行驶的时候,与江某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江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江某重度颅脑损伤遗留单肢瘫,经鉴定构成多等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2019年2月,江某向宾阳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事故损失160多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某以伤情严重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12万元。

经了解,江某的丈夫亦系残疾人,其丈夫平时由江某照顾,事故给家庭雪上加霜。宾阳县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因该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及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先予赔偿部分损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据此,法院即时作出被告保险公司先予赔偿原告11万元的裁定并及时送达给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说明江某的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无异议,并主动履行。日前法院已将该款清偿给原告江某,使其康复治疗的费用得到了保障,解决了其燃眉之急,下步将尽快对该案作出判决。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定先予执行的操作,宾阳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急当事人之所急,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及时得到救助,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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