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仔癀是藥品通用名稱還是商標?

案件快报 | 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还是商标?

案件快報

開庭信息

案件快报 | 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还是商标?

提到“片仔癀”,您會想到什麼?是一個品牌,還是一種中藥的通用名稱呢?日前,因“片仔癀”商標而引發的一起糾紛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廈門中藥廠有限公司(簡稱廈門中藥廠)、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第三人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片仔癀藥業公司)均出庭應訴。

案件快报 | 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还是商标?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第三人片仔癀藥業公司於2012年8月29日提出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凝膠”等商品上。原告廈門中藥廠以“片仔癀”為藥品通用名稱為由,針對訴爭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根據各方當事人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訴辯主張,合議庭將該案的焦點概括為:

1、“片仔癀”使用在“醫用凝膠”等商品是否具有欺騙性,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2、“片仔癀”是否屬於一種藥品的通用名稱?

案件快报 | 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还是商标?

原告廈門中藥廠認為:一、“片仔癀”已經被收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摘錄裡面,屬於一個藥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二、既然“片仔癀”是藥品的通用名稱,將它註冊在第5類“醫用凝膠”等商品上,容易導致該商品通用名稱的弱化,甚至對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

案件快报 | 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还是商标?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廈門中藥廠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片仔癀”在訴爭商標提出註冊申請前已構成“醫用凝膠”等商品的通用名稱,也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

第三人片仔癀藥業公司陳述意見稱:原告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片仔癀”是藥品通用名稱。即便“片仔癀”構成通用名稱,第三人也通過提交大量證據證明,“片仔癀”經過第三人長期使用獲得了具備了顯著特徵,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且,“片仔癀”商標不會對消費者產生欺騙性或者誤導性,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本案並未當庭宣判,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條鏈接: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