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酸奶包装袋,立体商标来申请

小小酸奶包装袋,立体商标来申请 | 开庭信息

案件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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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酸奶包装的生产商瑞典爱克林有限公司将这种包装作为一种立体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复审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立体酸奶包装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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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爱克林有限公司主张:一、原告的立体标志采用独特的充气手柄,水罐式外观设计,与常见的牛奶等包装具有显著的区别,具有固有显著性;二、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在第16类“包装牛奶制品用塑料袋”等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已经和原告建立起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因此本案诉争商标既具有固有显著性,又具有获得显著性,应当予以注册。

被告认为,申请商标是常用的包装袋构成的三维标志,指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塑料袋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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