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棚戶區特徵不因個別房屋而改變,徵收補償應因房制宜

最高法院:棚戶區特徵不因個別房屋而改變,徵收補償應因房制宜

裁判要旨: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號)第二條規定,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築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參照該通知,棚戶區指向的是具有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徵的區域,即一定區域如滿足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徵,即符合城市棚戶區的標準,而並不要求該區域內任一具體房屋均符合棚戶區的全部特徵。

2.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充分考慮房屋區位、用途、建築結構及新舊程度等方面的具體情況,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房屋徵收評估,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審法院給出建議:“建議徵收部門在補償時,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房屋的建設年限、小區的基礎設施、周邊環境以及生活狀況等,不能將房屋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就以‘棚戶房’特徵來界定房屋價值”。

案例索引:

《周豔訴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政府、景德鎮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行政複議案》【(2018)最高法行申10865號】

爭議焦點:

案涉房屋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城市棚戶區內房屋的特徵,是否影響徵收決定的合法性?

裁判意見: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珠山區政府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因棚戶區改造等相關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作出被訴20號《徵收決定》的職權。20號《徵收決定》符合相關規劃並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珠山區政府作出20號《徵收決定》前,開展了擬定徵收補償方案、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公告並徵求意見等工作。

關於棚戶區改造範圍界定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號)第二條規定,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築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參照該通知,棚戶區指向的是具有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徵的區域,即一定區域如滿足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徵,即符合城市棚戶區的標準,而並不要求該區域內任一具體房屋均符合棚戶區的全部特徵。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原審查明的事實,珠山區政府有權依法在符合比例等原則的前提下結合景德鎮市珠山區實際情況確定城市棚戶區的範圍,陶玉新都小區房屋處於景德鎮市珠山東區棚戶區改造範圍內。再審申請人以其具體房屋在新舊程度、建築結構等方面不符合棚戶區房屋標準進而認為其房屋不應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關於再審申請人房屋是否在徵收範圍內的問題。被申請人在原審中提交了《陶玉路東地塊徵收範圍圖》,加蓋有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局公章,有製作比例及批准人、經辦人、審核人簽名。根據該圖,再審申請人房屋在徵收紅線範圍內。再審申請人有關該圖虛假的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充分考慮房屋區位、用途、建築結構及新舊程度等方面的具體情況,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房屋徵收評估,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審法院已在裁判文書中就相關問題向徵收部門提出了建議:“建議徵收部門在補償時,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房屋的建設年限、小區的基礎設施、周邊環境以及生活狀況等,不能將房屋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就以‘棚戶房’特徵來界定房屋價值”。同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如對評估價值有異議,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複核評估及申請鑑定。對於後續的房屋補償問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被徵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一、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讀後感:

本判例從裁判理由論證的重心來看,城市棚戶區定性之爭是表,補償標準是裡。補償協議未達成,當事人已高度情緒化而提起本案訴訟。為消解訴訟當事人的情緒,裁判者對補償標準給出了司法建議,引導徵收部門確定補償標準和方法,給予當事人以信心,雖敗猶榮。

最高法院:棚戶區特徵不因個別房屋而改變,徵收補償應因房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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