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李鴻章是否為賣國賊

該篇文章尚且不論及李鴻章在甲午中日戰爭過程中的避戰求和策略是甲午戰爭失敗的重要推手。只是就“李鴻章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是賣國賊”的論斷進行評述。本文想通過解釋,是由於時代侷限、清政府腐朽制度、清政府官僚機構內部互相掣肘、情報保密手段落後以及李鴻章自身的責任等,使割地賠款的和約被簽訂。而不能將賣國的責任全部扣在李鴻章頭上。

評李鴻章是否為賣國賊

近百年關於李鴻章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行為有兩種評價。一種是認為李鴻章是個十足賣國賊,“不僅誤國,而且賣國”。他是清流派眼中的奸臣,其中以翁同龢最為代表。二十世紀初,早期的馬克思主義者范文瀾在抨擊李鴻章外交活動上(尤其是《馬關條約》的簽訂)為賣國賊;在建國後,胡濱寫《賣國賊李鴻章》一文來抨擊李鴻章為漢奸;厲思朔在其文章中評論李鴻章簽訂《馬關條約》的行為是“高唱‘以夷制夷’,掩飾賣國投敵”;胡厚平在《李鴻章是貨真價實的賣國賊》中也提到李鴻章因為簽訂《馬關條約》、向日本割地賠款,是個十足的賣國賊。

至此,李鴻章因為簽訂賣國求和的《馬關條約》,所以成為漢奸、民族敗類,遭到世人的唾罵與鄙視。

在另一方面,由於人們的不同立場以及對甲午中日戰爭和馬關談判的研究深入,不少人認為李鴻章不僅不是漢奸,而且盡了最大努力挽回清廷損失。梁啟超先生在其書中說:“舍卑詞乞憐之外,更有何術?或者以和議之速成為李鴻章功,固非也……而或者因是而叢垢於李之一身,以為是秦檜也,張邦昌也,則盍思使彼輩處李之地位,其結局又將何如也?”張禮恆認為《馬關條約》是在日本做了很大的讓步後簽訂的,這一讓步是李鴻章竭力抗爭的結果。在賠款割地問題上,李鴻章從實際出發,本著“敵所已據處,爭回一分是一分,其所未據處,絲毫不放鬆”的原則,在談判桌這個特殊戰場上全力戰鬥著。所以本文肯定李鴻章不是賣國賊、漢奸,不能完全承擔賣國求和的責任。

評李鴻章是否為賣國賊

現有文獻對李鴻章不是賣國賊這一論斷的論據不夠完善。胡鋒、朱正業認為馬關條約簽訂非李鴻章一人之責,從特定的環境出發認為是清政府的腐朽制度、全面腐敗的國情導致這一賣國行為。但是他們並未從傳統的外交觀念、清政府的官僚機構的互相扯皮角度來分析馬關條約的簽訂。在王金香看來《馬關條約》這一賣國求和的罪責應由清政府來承擔。“清政府內部帝后黨爭十分激烈……軍機大臣各為其主,互相掣肘,不能形成統一的核心。清政府軟弱無能,面對外交涉中一味妥協忍讓,生怕談判破裂,戰爭重起。”同時在她看來《馬關條約》中一切的和款都是在清政府的指示下談判簽訂的,最後的和約也是由光緒皇帝批准的。雖然王金香比較詳細的論證了李鴻章不是賣國賊,是由於時代侷限,李鴻章則被迫簽訂條約,那麼主要責任應由清政府承擔。但是王金香在其文章並未提及李鴻章應負有一部分賣國求和責任。馬學磊也說時代的侷限不能歸罪於個人,李鴻章在馬關議和中的種種表現不足以戴上漢奸的帽子。其其文章中提到時勢造英雄,時勢也造出了這麼一個“賣國賊”,在帝國主義橫行的時代,國家沒有實力、又要和平,那就只能妥協退讓,造就李鴻章的悲劇外交。吳連海也持有此種看法,他認為日本是以實力為後盾,憑藉戰場上的勝勢,使用軍事和外交相配合的手段,逼迫清政府接收其種種無理要求。但是若想摘除李鴻章“賣國賊”的這頂帽子僅依靠時代的侷限來解釋是不能夠的,還需要有更多的論據才能使人信服。所以本文想全面就因為李鴻章簽訂《馬關條約》,他是不是賣國賊這一問題加以探討。

評李鴻章是否為賣國賊

一、《馬關條約》的簽訂與背上“賣國賊”罵名

1894年甲午海戰爆發,清政府接連敗退,急欲求和。1895年1月30日,清政府派出議和代表張蔭桓、邵友濂等到達日本廣島。次日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進行會談,遭到日本方面以“全權不足”為由不肯議事,要求清政府派真全權大臣,“恭親王或李中堂著當此任務,最為適宜”。於是1895年2月26日清廷任命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前往日本馬關春帆樓議和。李鴻章帶著皇帝“承認朝鮮獨立、割讓領土、賠償軍費”的授權,經過激烈的七輪談判,最終於4月17日締結和約也就是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條約的主要內容有:1.中國承認朝鮮獨立;2.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給日本;3.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予日本,作為賠償軍費;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船可以沿內駛入以上各口,搭客載貨。從條約的內容和後果來看,賠款2億兩白銀,鉅額賠償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使人民生活更加水深火熱;割讓領土,破壞了中國領土主權,臺灣又一次的脫離了祖國母親的懷抱;而這兩點變成被後人鄙視李鴻章為賣國賊的出發點。同時簽訂賣國求和條約的消息傳到國內,舉國譁然。幾乎一夜之間,李鴻章便被視為國人皆曰可殺的賣國賊、漢奸,對他的抨擊鋪天蓋地。李鴻章有一段時間匿居天津,閉門不出。由此也使李鴻章的名譽越來越臭,成為了清流派眼中的奸臣,革命派眼中的賣國賊。然而還需對“李鴻章因為簽訂賣國求和的《馬關條約》是十足的賣國賊”作進一步探討,在沒有認真分析之前,不敢妄下定論。

評李鴻章是否為賣國賊

二、 簽訂賣國求和條約原因之我見

(一)時代侷限與弱國無外交

從清政府角度出發,軍事上的孱弱壓迫得李鴻章在談判中始終抬不起頭來,挺不起腰。因為李鴻章前往日本議和是日軍佔領劉公島和俘獲北洋艦隊全部艦船之後,此時日本軍隊已經取得中日戰爭的全部勝利,清政府既無禦敵之兵,又無充餉之銀,所以清政府此時已無力再與日本作鬥爭了,只能被迫簽訂屈辱條約。

從歷史背景來看,李鴻章當時簽訂《馬關條約》是在日本政府逼迫下籤訂的。日本為逼迫李鴻章屈服,大本營加速部署直隸決戰,調動全國兵力出征清國。1985年3月7日日本大本營派遣徵清大總督赴清準備直隸決戰。3月16日小松宮彰仁就任徵清大總督;3月20日,徵清軍編成,集中日本全國7個師團及國內三分之一預備役部隊,總計步兵80個大隊、騎兵14箇中隊、野戰炮兵40箇中隊、工兵13箇中隊。3月23日,日本比志島支隊澎湖島登陸,3月24日佔領澎湖島媽公城;4月13日徵清大總督府團隊宇品港出港。日本一面與清政府議和,一面又暗地加緊軍事活動,給予談判桌上的李鴻章莫大的壓力。清政府內部因害怕戰爭的侵害,催促李鴻章儘早結束談判,停止戰爭。

從整個簽訂過程中日軍的活動來看,日本帝國主義恃強威逼,而清政府落後無力抗爭,最後只能被迫簽訂條約,“弱國無外交”也得到了鮮明的驗證。時代能夠造就一個人,也能毀了一個人。李鴻章正是這個悲劇人物,在最壞的時間做最負罵名的事。這是時代的侷限,任何人做這件事都會背上賣國賊的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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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後腐朽的清政府

李鴻章簽訂屈辱求和的《馬關條約》就被認為賣國賊,本文認為是不妥的。罪魁禍首應當是清政府。首先按照王金香的看法是,馬關條約的簽訂是由於甲午戰爭的失敗。而導致甲午戰爭失敗的主要推手是腐朽落後的清政府。李鴻章傾注自己的心血進行海防力量建設,但自1888年以後,海軍衙門總理大臣奕譞為討好慈禧挪用大量軍費來修建頤和園。使得海軍的建設停滯不前,最終不敵強大的日本近代化武裝起來的海軍。如此腐朽的清政府從上層到官員,沒有正確的海防意識,只是一味的自己貪圖享樂,必然會受到列強的侵略與壓迫。

其次,清政府對待戰爭的主要態度就是避戰求和,這以實際當權者慈禧為代表。為了保全自己的統治,總是搖尾乞憐,希望通過談判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方法,來維護“風雨飄搖”的大清統治。平壤失守後,西太后於9月27日通過召開樞臣會議表明其主和態度。1895年2月12日,北洋艦隊全軍瓦解之際,清政府外交的力保和局的態度愈發明朗。雖然當時光緒皇帝主戰,但是缺乏果敢智慧,所以在外交決策上並沒有多大的實權。再加上當時清廷主和力量較強,更有甚者以孫毓汶、徐用儀為代表的認為“當前形勢急迫,若迴避日本割地條件,和平交涉將無法繼續,朝廷可效法俄皇遷都……”這些清大臣為了迎合慈禧,保住自己的官位,竟也提出這樣的賣國求和的建議。由此也折射出一個現象是,每當國家遭受外敵侵略,清政府當權者不是積極應對,採取軍事力量抗爭外地入侵,而是一味退避求和。在當權者的腦海裡,似乎總有這樣一種觀念,只要對外敵讓步一些國家、民族利益,列強得到滿足,國家領土就免遭戰爭,其統治地位也就能得到延續。然而列強並不會你的讓步來產生一絲絲的同情,相反侵略的步伐會更進一步,直到滿足其所有的利益。

最後,從當時現任的樞臣來看,領班是世鐸,靈魂是孫毓汶;特點是迎合性強,順應並助長了慈禧太后的權勢欲,享樂欲;缺點是目光短淺,不明外情,樞廷集團貪汙腐化,賄賂公行。正是因為有這樣落後的清政府,腐朽的當權決策者,中國才會一步步喪失主權,一步步走向賣國求和的深淵。

(三)官僚集團互相掣肘

官僚集團互相推諉,導致清政府在馬關談判過程中,不能及時給予在日本談判的李鴻章指示。具體體現在,李鴻章與伊藤博文對話中可以體現出一二。在馬關談判到的第一天,伊藤博文與清廷全權代表李鴻章寒暄幾句之後,李鴻章首先說:“貴國賢臣輔弼皇帝陛下國運隆隆,而在我國欲不適用,舊弊難破成為改革的最大障礙”。伊藤回應說:“然而在我國,要做成一件事獲得國會通過,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李鴻章說道:“在我國有比國會更難辦的御史(監察官),閣下知道嗎?”。從李鴻章的話我們可以看出來,清廷的官僚機構甚至比國會更難辦,也進一步看出其內部關係複雜,不利於統一對外決策,這也間接影響到馬關條約的談判以及《馬關條約》的簽訂。

談判過程中,李鴻章一直密電回京,等待清政府的回覆,但是官僚大臣並不能討論出一致的措施,商討不出結果,得到的只是模糊回應。比如在4月1日第四輪和談會議。李鴻章對日方的和平條約中割地賠款案提出詳細反論文書,採取拖延戰術給北京政府更多商討時間。但是由於各方想法不同,軍機大臣各為其主,互相掣肘。朝廷上光緒帝和各大臣間意見不能統一。在4月3日,清政府收到李鴻章從日本馬關發回來的申文,等待清政府的回應與下一步指示。光緒帝迅速召開軍機會議商討政策。光緒帝的意見是速成,儘快達成與日本的條約。翁同和反對割讓臺灣,而世鐸與奕劻對割讓臺灣不以為然,奕訢支持孫毓汶、徐用儀的議和主張,割讓臺灣。他們之間出現矛盾,而且各不相讓,彼此爭吵,戰和議論兩立。導致光緒帝左右彷徨,舉棋不定,找不出實際可用的辦法,會議未作出任何決議。這也使得前方的李鴻章遲遲收不到清廷覆電,得不到北京的明確指示,只能硬著頭皮,能爭一分利益是一分,最終使得賣國求和條約被簽訂。

以上的幾個實例充分說明了清政府官僚機構互相掣肘,在面臨對外決策時總是不能達成一致,給不出統一的方案,耽誤了大量有利的談判時間,也不能夠給予前方談判者明確的指示,這更不利於打造良好的談判優勢。這同時足夠說明李鴻章在《馬關條約》的簽訂事件上不應承擔全部責任,清政府各自為陣的官僚集團也應當負有責任。正是因為清政府官僚機構互相掣肘,翁同龢、徐用儀、奕訢各自都堅持己見,互不相讓,導致外交決策不統一,不利於對外談判。

(四)情報保密手段落後

根據披露的伊藤所寫的《機密日清戰爭》中間,隱藏了一件很深的歷史秘密。就是日本從開戰前就已經秘密破解了清國駐日公使館與清國總理衙門之間的往來密電,日本人其實一直都準確掌握清國在戰爭賠償談判中的機密情報。根據統計,日本破獲了在馬關談判期間李鴻章與總理衙門間密電共有23條。其中幾乎涉及到所有中日馬關每輪談判前的李鴻章發給總理衙門和總理衙門發給李鴻章的密電與指示。也就是日本當局十分清楚清廷的想法以及對條約內容的接受程度。

在1985年4月15日中日全權大臣進行第六次談判。日方根據破獲前一天的密電情報,總理衙門電李鴻章:“奉旨:李鴻章十九日三電,均悉。十八日(1985年4月14日)所諭各節,原冀爭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無商改,即遵前旨與之定約,欽此。” 清政府在密電中指出屈服於日本,也不再做任何爭取條款內容改變的行為,命李鴻章商談《馬關條約》的具體事宜。日方知覺“清廷已迫不得已許李鴻章以權宜簽字的權限”,所以胸有成竹,絕不肯做絲毫讓步。最終中日雙方商妥簽訂日方提出的媾和條約,李鴻章唯有完全接受日方的要求,只是在枝節問題上斤斤計較不已。這也導致了《馬關條約》中的很多無理條件,根本得不到商量與改變。

其實在馬關談判期間,清政府想方設法爭取列強的支持。就比如清廷首次接到日方媾和條約底稿當天,即將日本索款、割地要求密電給各國公使,並將李鴻章在電報中“日本如不將擬索兵費大加刪減,並將擬索奉天南邊各地一律刪去,和局必不能成,兩國唯有苦戰到底”。清政府求助列強的密電被日本情報機關截獲,也立即作出策略,緩和與西方國家的矛盾需要出發,改定了當時的條款節略以緩和一些西方國家的不滿情緒。就比如說為了減少對俄國的刺激,將奉天省南部的割讓地適當收縮。正是因為日本情報機關提前破解清國密電碼,使得日本輕易掌握清國割地賠款決策的國家最高機密。這就感覺是一個瞎子同一個明眼人爭利益,那必然是要吃虧上當的。這也足見清政府通訊保密手段極其落後,一直都在被日本牽著鼻子走,不斷在條約中加碼,一步步提出嚴苛條件,致使李鴻章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出賣國家利益,割讓臺灣。

(五)李鴻章的責任

從結果來看,李鴻章的確與日本談判,商定了賣國求和的《馬關條約》,並且簽訂了這一屈辱條約。但是就如美國人科士達所說:“條電達北京,皇帝根據軍機處的意見,才授權簽字。”所以說如果沒有朝廷的旨意,李鴻章也不敢在條約上簽字。但是世人卻不敢對皇帝進行批評,那麼替罪羊的責任只好落到了李鴻章頭上。

李鴻章在清代外交活動過程中一直秉持一個原則即“以夷制夷”。然而這一原則並不適用於當時國際形勢,只是李鴻章的一廂情願罷了。在李鴻章前往馬關談判、簽約之前,求助於列強,希望能夠通過得到列強的支持,增強與日本博弈的籌碼,減少國家利益的損失。然而李鴻章請求英國幫忙解決割地問題,但在英國公使和外交大臣兩處都碰了壁。在京期間拜會俄使喀西尼、德使紳珂,也是請求勸阻日本索地,但不得要領。此間,日本外交人員也頻頻活動,爭取英俄的好感。歐美列強對李鴻章求助不理不睬,可以得知列強要麼是和日本串通一氣,聯手瓜分清國利益;要麼就是暗中盤算如何從中日議和中坐收漁翁之利。

由此人們也可以得出結論,李鴻章的以夷制夷策略在當時的國際舞臺上行不通,英美俄國與日本都是一樣,他們都是企圖從中國瓜分利益,並不會真心幫助晚晴走出困局。李鴻章等到的都是列強的冷淡回答,而這時候日本也在不斷給清政府施加壓力,所以說李鴻章前往馬關談判也是形勢所迫。

綜上所述,簽訂馬關條約是由很多的原因造成的。歷史不能完全要求李鴻章來承擔簽訂賣國求和條約的責任,賣國求和的罪魁禍首應當是清政府。落後腐朽的制度、落後的情報保密技術、官僚集團互相掣肘等造成了這一喪權辱國的條約被簽訂。所以說歷史的侷限不能歸罪於個人,李鴻章的表現也不能被戴上“賣國賊、漢奸”的帽子。

三、 結語

從馬關談判整個事件來看,李鴻章的所作所為都是在清政府的指示下完成的,不能夠被戴上“賣國賊”的帽子。

是落後的清政府腐朽的統治;軍機大臣各為其主,互相掣肘,不能形成一個統一的核心;落後的電報保密系統,還有時代的侷限,落後不堪的清國實力,導致馬關談判後簽訂喪權辱國的條約。

當回望歷史,發現清政府外交中有諸多弊病。首先無論是清政府,還是軍機大臣都對列強缺乏清楚的認識。他們採用“以夷制夷”的外交策略不能說一點用處都沒有,但是一味強調依靠西方調停阻止日本在賠款與割地上的索求是荒誕不堪的。

在當時的國際形勢下,各國列強都希望從中國得到一份利益,並不會真心幫助中國走出困境。所以說“以夷制夷”的策略根本走不通。其次清政府集團落後腐朽制度是晚清落後外交的重要一方面。國貧積弱必然在對外方面沒有發言權,在外交上不佔主導權,被列強牽著鼻子走。也正是因為國家懦弱無能,又想保全自身,只能去出賣國家、民族利益來滿足列強侵略野心。所以說只靠李鴻章一人在馬關談判中的種種努力也改變不了清政府與日本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這一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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