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甕安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務罪案

【以案說法】甕安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務罪案

4月24日上午,在甕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譚某甲妨害公務罪的案件。

【以案說法】甕安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務罪案

甕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日14時許,貴州省甕安縣農工局漁政科工作人員謝某、石某、熊某在甕安縣珠藏鎮羊關村湘江三星塘河段巡河時,發現被告人譚某甲、被不起訴人譚某乙、陳某三人在該河段實施非法捕魚行為後當場制止其違法行為,在執法過程中,譚某甲、譚某乙、陳某三人不聽勸阻,辱罵並用凳子、竹竿、船槳、石頭暴力攻擊執法人員,造成農工局工作人員謝某、石某不同程度受傷。後經鑑定,謝某、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譚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案說法】甕安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務罪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譚某甲進行了最後陳述。

該案擇日進行宣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案說法】甕安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務罪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