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制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细则

近日,笔者从永州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4号),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8〕87)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制定并向县区下发了《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细则》。

该细则共16条,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0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负责检查落实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19年1月之后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依托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工资专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告、报名、双向选择、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被确定的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监管系统,并免费提供给建设项目使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法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写入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和实名制管理等内容,否则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开工前办理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和实名制管理等内容的承诺。

第八条 在施工合同订立阶段,建设单位应对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拨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数额,在划拨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专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时,应将工资专户相关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维权告示牌上公示。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每月按时提交开户银行。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直接从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开户银行应当支持跨行工资代发,允许农民工使用手中现有银行卡。

第十三条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对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将工资专户资金不足的情况通知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工资支付系统与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系统对接,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

第十四条 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或者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此行为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未设立农民工专用账户且导致欠薪的施工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公布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本行业系统信用平台,并按要求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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