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山路崎岖行车难,运费谈崩生一案; 抵押质押需合意,违法扣车应返还。

近日,荔波县法院宣判一起因运费争议引起的诉请返还非法扣留车辆的“奇葩”民事纠纷案,警示货物运输承运人应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运费协商未果起争议

2017年8月,原告申某在三都县某工地承包运输石料工程后,遂与被告马某达成口头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马某组织7辆双桥货车为原告运输石料。2017年8月26日,被告按照约定组织7辆车的车队到工地装运石料,在首次运输途中,因路况较差车队不愿意继续运送石料,原告实地查看路况后同意每车再增加1000元运费,但被告及其车队驾驶员不同意,原告也未能找到卸石料的场地。

当晚,原告将其自有车辆交由被告驾驶,双方一起返回当地集镇就餐,期间双方就运费问题发生争议,被告驾驶原告的车辆返回荔波。

扣留车辆拒还提诉讼

次日,被告驾驶原告的车辆到工地找原告协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每天每车补偿其运输费、误工费2000元,但原告只同意补偿600元。因原告仍未找到卸石料场地遂电话告知由被告“看着办”,车队驾驶员遂自行处置石料,被告又驾驶原告的车辆返回荔波。此后,双方仍未就运费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仍扣留原告的车辆及存放于该车内原告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至今。

原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未果,遂向诉至荔波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辩解系原告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告,并非被告非法扣押。被告还就其运费、误工费、停车费等损失提出反诉。

抵押或质押皆需合意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与辩解,2017年8月26日,原告虽然自愿将该车辆交由被告驾驶,但双方就本案运输费、误工费发生争议后,并未达成用原告的车辆及存放于车内的证照及其他物品作为原告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一致意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范围等)。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也无权扣留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被告非法扣留原告证照的行为亦佐证其扣留原告车辆并非原、被告双方的合意。据此,荔波县法院确认双方并未依法成立抵押或质押担保关系。

行使留置权须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行使留置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而本案原、被告之间系石料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扣留原告个人的车辆及该车内原告的个人证照、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明显不属于双方存在的石料运输合同关系,故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不享有合法的留置权。

非法扣留车辆须返还

因此,被告扣留原告的车辆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遂判令被告将该车辆返还原告,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运输费及误工费,该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 官 提 示

法官提示:承运人因运费发生争议非法扣留托运人财物将面临重大法律风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在双方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运人也只能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无权扣留其他财产。

附:承运人合法行使留置权案例

2017年4月,原告黄某承运被告古某重约22吨的打桩设备,运输起止地点为广东省惠州市至贵州省三都县九阡镇。到达九阡镇后,被告要求将设备运至距30公里外的工地并再给原告增加油费600元。因路况极差,原告拒绝,但被告还是强烈要求运送,原告遂继续运送,但因路况问题导致原告车辆的10只轮胎几乎报废。原告即要求被告赔偿轮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随车扣留两个锤头并将车开到荔波,双方到荔波县法院请求予以调解。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赔付原告轮胎损失5500元,并给付原告原定的承运费和后续燃油费,原告亦协助配合被告转卸剩余设备。本案原告黄某扣留其所承运的相应货物(两个锤头)属于合法行使留置权。

【以案说法】山路崎岖行车难,运费谈崩生一案; 抵押质押需合意,违法扣车应返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