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一对“哥俩”,竟然“好”到干了一样的蠢事……

海宁一对“哥俩”,竟然“好”到干了一样的蠢事……

俗话说“哥俩好”

但有时候

“哥俩好”也不一定是好事

海宁一对“哥俩”,竟然“好”到干了一样的蠢事……

近日,交警在海宁长安镇(高新区)时和路文海北路设卡执勤时,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驶员李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的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

海宁一对“哥俩”,竟然“好”到干了一样的蠢事……

在拦车检查期间,交警隐隐闻到李某的车内散发着一阵阵酒味,交警发现和李某同车一名乘员十分“眼熟”。

原来,这名乘员是交警的“老朋友”!去年12月17日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他是李某的朋友蒲某,当时,蒲某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162mg/100ml。

吃一堑长一智。作为好友,蒲某明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自己也因此受到了严厉处罚!但在酒桌上不仅没有劝诫好友李某,反而纵容其饮酒后驾车。而李某也没有吸取朋友蒲某的前车之鉴,仍抱着侥幸心理,视安全如儿戏,顶风作案。

经血液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警蜀黍要提醒大家

假如发生事故造成伤害

你明知驾驶员是酒后驾驶

如果你不及时制止

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聚餐喝酒出事,家属索赔700万

2016年9月11日晚上,桂林资源县7个20多岁的青年男女来到刘某宏所在县城的一家宵夜摊吃夜宵,其中6人一起喝了17瓶啤酒。吃完宵夜后,已经喝了不少的刘某宏驾驶刘某铭的摩托车搭乘熊某、龚某2人回家。不料,在途中摩托车撞到了道路台阶,车上3人被抛出车外,造成熊某、龚某当场死亡,刘某宏则受伤。

海宁一对“哥俩”,竟然“好”到干了一样的蠢事……

2017年10月,死者龚某及熊某的父母分别以被害人亲属身份向资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通肇事者刘某宏及聚餐同饮人刘某铭等6人共同承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责任,共同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费用700多万元

2017年11月22日,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桌聚餐的责任人共计向死者亲属赔偿100多万元。

醉酒驾车出事故,同车人有责任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同桌的酒友和同车人何种情况下担责?

1、强迫性劝酒,或在对方已告知自己要开车,仍劝其喝酒;

2、明知司机已喝酒,却没有彻底劝阻,“

彻底劝阻是指得知酒驾后立即报警”。

海宁一对“哥俩”,竟然“好”到干了一样的蠢事……

是好兄弟就要坚决劝阻!

喝酒还让你开车的,认真考虑下还要不要做朋友吧!

海宁一对“哥俩”,竟然“好”到干了一样的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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