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十幾年了,男方也不給撫養費,現在爺爺奶奶卻跑到學校搔擾孩子,該怎麼辦?

寧好媽


離婚十幾年了,孩子應該已經很大了。

男方一直不給撫養費,如果你想要,可以起訴他,即是你的孩子已經年滿十八歲,但是十八歲之前,前夫該給的撫養費,應該一分不少。只要你起訴了,法院辦理,前夫該給多少,就得給多少。

假如判定之後,前夫依然不給,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說孩子的爺爺奶奶很想見孫子,正常的看望孫子是可以的,畢竟他們的孩子的爺爺奶奶,如果他們無休止的干擾孩子的正常生活,也可以去法院起訴他們,因為孩子的爺爺奶奶沒有權利要求孫子怎麼樣。

你孩子的事情只能由你和你前夫來決定。不能讓爺爺奶奶長期干擾孩子的正常生活。至於孩子十八歲之後,願不願意認爺爺奶奶,願不願意經常見爺爺奶奶,那是孩子的事,做父母的也不應該干涉。

孩子還小,正在上學,爺爺奶奶如果經常去學校騷擾孩子,對孩子的成長也不利。勸你還是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儘快解決這個問題,這樣對你好,對孩子也好。


牽住夕陽的手


男方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到法院起訴他,爺爺奶奶騷擾孩子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具體而言,男女雙方無論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以後,都對孩子負有平等的撫養義務。並不是說,男女雙方離婚以後,孩子跟著一方生活另一方就能少承擔、甚至不承擔撫養義務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男女雙方離婚以後,雖然孩子跟著女方生活,但男方仍然需要按時支付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必要費用。一般來說,男方應當按月支付撫養費用,當然也可以按季度或者年度予以支付。


如果男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女方可以代理孩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應負的撫養費用。如果獲得生效判決後男方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法律只規定了離婚後父(或母)對子女享有探視權,並沒有規定爺爺奶奶享有探視權。因此,如果爺爺奶奶“探視”孩子超過了必要限度,達到了騷擾孩子的惡劣程度,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禁令,禁止爺爺奶奶騷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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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道德綁架,拿法律說話的,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放自己頭上試試。堅決不讓步,不服就打官司,一開始幹嘛了,死人一個活了這麼多年,把孩子當什麼呀,想認就認,想不要就不要?姑且不論這些年一個人養活孩子的含辛茹苦,只談孩子內心感受,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不會這麼多年不聞不問,不管不顧,怎麼配做為人父母,官司輸都必須打,輸了繼續上訴,判了也拒不執行。唯一可以讓步的就是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打動孩子,孩子自己從內心可以接受並且原諒。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曾經的選擇付出代價!孩子是無辜的,憑什麼要讓一個孩子會你曾經的過錯買單,必須接受和原諒呢,這方面法律就是道德綁架的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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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你的遭遇,遇到這麼一家子奇葩,我的建議是你最好報警或者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你的前夫離婚十幾年了也沒給過撫養費,不管當初你們為什麼要離婚,但是他還是具有法律上和作為父親應盡的義務吧,這麼多年都沒管孩子,你作為一個單親媽媽帶大孩子真是太不容易了。他這是徹頭徹尾的人渣行為吧。你說你前夫的父母最近經常去學校騷擾孩子,要不就是你們離婚了你不準男方的父母見自己的孫子,要不就是當時他父母在你們結婚的時候就不喜歡你,連帶著不喜歡這個孫子,現在年紀大了看著身邊的朋友都是家庭美滿,孫子也長大成人了,想要再認回這個孫子。我的意見是見面可以,畢竟是孩子的爺爺奶奶,雖然沒有什麼感情,但是如果已經侵犯到你們的生活了,那就應該尋求法律的保護,不要一味地忍讓。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楓聽語深


一個心智成熟的孩子對待一切都很寬容的,你總不想他一生活在怨恨中吧,給他把事情說清楚,要見就見下,讓他們也疼愛下孩子,失去父親很可憐了還沒有爺爺奶奶的疼愛,畢竟是你們倆婚姻出了問題,卻要孩子來承擔沒有爸爸爺爺奶奶的愛!至於說爸爸沒有付出一點撫養費,請問離婚時有協議嘛,沒有的話你也默認了他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對吧?!當時怎麼不法院告他呢,是你自己放棄了你的權利!還有一點孩子誰也搶不走的,不要把一切想的那麼可怕,誰撫養的還是有感情的,成人之後也請尊重他的意願,不要摻和你們倆的那點破事!


小竹子710


探望子女是父母的專利權,爺爺奶奶未經女方同意,不能隨意非法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

說明女方撫養子女盡職盡責,小孩健康成長可愛,深得長輩疼愛。既然養育子女缺錢;不如換種方式解決問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禁止對方冒充生父,非法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

對老人冒充女方前夫探望兒子,非法侵犯女方人權、強迫女方義務勞動的行為,予以罰款。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兩個老人支付女方的法定代理人計時工資100元/分鐘;兩個老人支付女方子女的娛樂演出費100元/分鐘。先付清計時工資,後看看女方的子女演出。

雙方共贏,互惠互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計時工資100元/分鐘)由當事人(女方與前公公婆婆籤)協議;

這份計時工資工種,每小時收費6千元,母和子女2人合力幹一小時,應收1萬2千元。比女方幫人打工待遇好得多。

這種利潤高工作,做一輩子更好!

何樂而不為?

補充:

玉林市玉州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證實:法院判決:當事人支付小孩撫養費後,法院才享有繼續判決:當事人行使探望小孩權利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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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問題可以使用訴訟途徑解決。法庭判決之後,對方如果還不按期支付,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庭直接從他的收入等財產里扣除。

即使現在孩子已成年也一樣,可以要求對方補。

爺爺奶奶沒有法定探視權或者不是一般認定的監護人,如果有明確證據證明老人的行為對孩子及你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響,可以一起起訴,要求他們停止並賠償相應損失。能不能獲得法庭支持就看你的證據了。


信凱律師事務所


你雖離婚,但爺爺奶奶看望孫子,人之常情,寬容是福,不要記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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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爹領導,和前妻離婚跟了小三生個兒子,前妻自己養女兒,女兒開了公司,趕上時代好掙了蠻多錢,帶著媽媽住市中心學區別墅,有名的女富豪。兒子啃老,拆遷款都給造了,房子也沒了。找女兒幫忙養他和小三還有兒子,按照女兒的意思被保安趕走了。然後一家子失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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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孩子12個辦了離婚手續。沒辦手續的時候,他跟我說:每月給孩子300元撫養費,如果我不給他看孩子300元就不給。請注意這句話他是連著說的。然後我直接跟他說那算了,300你別給了孩子我別看了,人家立馬同意了,那時是2007年。至此孩子我獨自撫養,他也沒要看。今年2019年,有次我爸遇到他媽,他媽說想看孩子,我爸表示這得讓我同意才行。其實我像有預感一樣,在她要求看孩子前的兩個禮拜我夢到他們要來認孩子,當時我就跟我媽說,看孩子可以的,給孩子一套房子,要認就認吧。不然,別來打擾我們的生活,憑什麼我辛苦拉扯大的孩子他們不聞不問十幾年,現在長大了,想來認了他。他家又不是沒有孩子,離婚後的第二年就又生了一個,生完沒多久又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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