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4.23”非法攔停外地大巴車事件調查結果公佈,兩名涉事人員被拘

(記者 焦河洋)4月23日20時許,汝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汝陽大巴車司機報警稱:在汝州市區丹陽西路被社會人員攔停,一百多名乘客滯留汝州。接報後汝州市公安局值班局領導帶領洗耳河派出所及快速反應隊約60名警力立即趕往現場處置。

經查,4月23日晚,汝陽縣某保險公司組織兩輛大巴在汝州市丹陽西路火車站附近接該公司外出旅遊人員返回汝陽時,汝州市某客運站職工高某某因懷疑汝陽縣大巴車非法跨區域營運,指使他人駕駛中巴車使用危險方法攔停大巴車,大巴車被攔停後,部分乘客採取靜坐方式阻塞丹陽西路交通約十餘分鐘,且拍攝視頻錄製不良言語在網上傳播,並與圍觀汝州群眾發生口角,造成惡劣影響。在民警依法處置過程中,汝陽縣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張某某不聽民警規勸,將汝州市公安局一反恐隊員手部咬傷。

案件發生後,為避免再次發生類似影響交通秩序的案事件,汝州警方高度重視,立即妥善安置一百餘名乘客及時返回汝陽,及時送醫院治療受傷警務人員。並抽調治安大隊、法制大隊、洗耳派出所組成4.23專案組,對非法攔截車輛及襲警的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汝州警方依法將襲警的汝陽縣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張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刑事拘留,對非法攔截外地客車的汝州某客運站職工高某某行政拘留,案件正在有序辦理中。

法律小貼士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律師答疑

河南謝景紅律師事務所 謝景紅律師答疑:

那麼問題來了,遇到涉嫌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怎麼處理?對警察執法有質疑,怎麼處理?

答案很簡單。

1.普通市民無權隨意攔截機動車、檢查證件,可以用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舉報至相關執法部門處理。

2.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處警現場絕對服從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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