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法院審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4月26日,商洛市商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某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一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兩個月。

經查,商南縣某礦業公司因拖欠商洛市供電公司電費,供電公司向商南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該院審查後,於2014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訴前保全裁定書,對該礦業公司的幹選機3臺、球磨機3臺、小松牌挖掘機1臺進行查封。法定期限內,供電公司起訴,商南縣法院於2015年1月26日判決被告礦業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向供電公司支付電費536840.90元,違約金124940.43元。判決書生效後,礦業公司未主動履行,供電公司遂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中,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與礦業公司出資人夏某商議後,在明知小松牌挖掘機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將該挖掘機以85萬元的價格出售,所得款項未用於支付案件執行款。後經立案偵查,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其非法處置的小松牌挖掘機經鑑定價值為90萬元。被告人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家屬積極履行了大部分執行款項。

商南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作為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敗訴後未依法履行生效判決,且在明知其公司小松牌挖掘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擅自變賣該價值90萬元的挖掘機,又未將所得款項用於執行判決,干擾執行活動,損害司法權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案發後能積極配合執行,繳納所涉案件大部分執行款,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案情,商南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郭松偉 何顯空 記者 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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