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传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0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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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龙陵县公安局通过认真调查、周密组织,成功破获象达镇坝头村“4.05”故意毁坏财物案,抓获毁坏瑞孟高速公路进场道路基础设施的犯罪嫌疑人10人,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当地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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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龙陵县公安局扫黑办接到县扫黑办移送的关于郑某达、郑某忠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犯罪线索后,县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线索进行调查,并收集了大量证据,发现郑某达等10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4月25日,专案组经认真分析研判,制定了周密的抓捕方案。在党委委员、副局长洪济让的带领下先后在象达坝头村丛干坡寨子、勐糯镇和芒市等地,将郑某达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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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经查:2018年10月,瑞孟高速公路进场道路途经丛干坡寨子,以郑某达为首的丛干坡寨子村民向承建单位提出了要在进场路和寨子路之间修建挡墙和停车场的无理要求。商量未果后,郑某达聚集了郑某忠、郑某品等人分别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3月底对施工组进行阻止,并于2019年4月5日聚集郑某品、郑某忠、郑某周、郑某维、郑某学、郑某晓、杨某、余某对刚浇筑好的37.5米排水沟进行破坏,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严重影响了重点工程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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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达、郑某品、郑某忠、郑某周、郑某维、郑某能和郑某学已被刑事拘留,郑某晓、杨某和余某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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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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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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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警方提示

冲动、任性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文明,才是最持久的美,望龙陵广大群众都能够引以为戒,提高自身素质,做文明使者,为自己代言,为文明龙陵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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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刑侦大队

编 辑:付林威

审 核:杨玉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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