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5名“碰瓷党”获刑

琼海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5名“碰瓷党”获刑

琼海法院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和1起“保护伞”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南海网记者黄祥摄

4月29日上午,琼海法院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和1起“保护伞”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其中,2个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高速路上“碰瓷”,制造事故勒索钱财,被告人陈某、符某俊、周某勤、陈某拔、程某涛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不等。

其中一起“碰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以被告人周某勤为首、被告人陈某拔、程某涛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驾驶2辆悬挂伪造车牌的小轿车一前一后在高速路的快车道和中间车道低速行驶。当有被害车辆试图变道超车时,陈某拔、程某涛驾驶后车超速追赶碰擦他人驾驶的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陈某拔、程某涛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车辆损失费,得手后三人平分赃款。如果被害人坚持报警处理,被告人则称有急事一走了之。至2018年7月,三人在东线、中线、西线共作案17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6400元。

另一起“碰瓷”案的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陈某汉(另案处理)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东线、中线、西线上共作案10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5000元。

4月28日上午,琼海法院对上述2起高速路“碰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符某俊和陈某汉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预谋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手段,在高速公路多次结伙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构成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并从严惩处。

琼海法院对上述2起案件进行公开审判,被告人陈某、符某俊、周某勤、陈某拔、程某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不等。被告人周某勤被冻结款项的账户中,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段有多次存款的记录,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存款是其合法收入,余额1452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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