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村支書培養打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被判23年

26日,濟南法院依法對5起41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與此同時,濟南中院還發布了2018年以來濟南法院審理的“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件”。

對5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共41人涉黑勢力受到法律的制裁。

天橋法院對賈金坡等1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賈金坡自2000年擔任濟南市天橋區藥山街道小魯莊村黨支部書記以來,歷任小魯莊村委會主任、小魯社區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期間,賈金坡為把持基層政權和維護其在小魯社區的統治地位,陸續將親戚、親屬等多人安排到居委會工作、進入兩委班子,在重要崗位安插親信;聚攏人員訓練搏擊,並安排專人進行管理,且在處理社區事務及與他人糾紛等過程中,指揮參訓人員充當打手,毆打對方甚至其他在場人員,指使、縱容尹際炳、賈金蘭、崔剛等人對群眾濫施罰款等,逐步形成以賈金坡為首要分子,賈金蘭、尹際炳、賈利飛、賈雲龍為重要成員,崔剛、王瑞章、劉鵬、鄭開慶、李衍凱、毛義濤、朱連祥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利用小魯社區兩委會的合法外衣,在小魯社區及其周邊地區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成為橫行鄉里、擾亂當地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生活秩序的村霸惡勢力,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賈金坡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09年8月至2018年,實施尋釁滋事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12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1起。犯罪集團外個人實施貪汙犯罪1起,濫用職權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

天橋法院對該犯罪集團首犯賈金坡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罰金二百六十萬元。尹際炳等其餘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其中14名被告人被並處罰金。

歷下法院對邊樹龍等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

邊樹龍與王寧(另案處理)合作從事高息借款活動,在濟南市歷下區以“土皇帝金融公司”的名義,後與崔衍凱合作,糾集了張超、豆超、張訊與張小敏(另案處理)等人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犯罪行為,成員較為固定,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邊樹龍、崔衍凱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超、豆超系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邊樹龍、崔衍凱等人隨意制定了“陰陽合同”和違約條件;實際借款數額遠少於合同中的借款金額;被害人只能在自己的公司借款,再向其他公司借款即為違約;借款合同不註明利息、還款期限,只有一次性還清本金才算合同履行完畢等,使被害人陷於始終難以還清借款的圈套。邊樹龍、崔衍凱等人利用20歲左右的在校大學生急於借款進行高消費的心理,通過微信、QQ群、百度貼吧等多種渠道途徑發佈小額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被害人在提交個人資料後,邊樹龍、崔衍凱等人以審核資料的名義,將被害人家人、同學的聯繫方式、通訊地址等信息進行登記,與被害人簽訂遠高於實際借款數額的借款合同,同時對被害人拍照、錄像。被害人不及時還錢,邊樹龍等人隨即電話聯繫被害人家人,去其家中催討,以及採取拘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錢,或以被害人“違約”為由,強迫被害人交付錢款。邊樹龍、崔衍凱、張超、豆超搶劫一次,犯罪金額13500元;邊樹龍、崔衍凱、張超敲詐勒索三次共計22500元,其中6300元系未遂,豆超、張迅敲詐勒索兩次共計10300元,其中6300元未遂。

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邊樹龍、崔衍凱、張超、豆超以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邊樹龍、崔衍凱、張超、豆超、張訊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邊樹龍、崔衍凱、張超、豆超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邊樹龍、崔衍凱、張超、豆超、張訊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成員較為固定,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邊樹龍、崔衍凱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張超、豆超系骨幹成員。歷下法院對被告人邊樹龍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到六年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均並處罰金。

市中法院對王銀河等3人惡勢力犯罪團伙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案作出一審宣判

市中法院對王銀河、何玉彬、劉書峰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年、四年九個月,並分別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二十萬元。

濟南中院對趙學強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作出二審宣判

濟南中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中院對呂慶友等3人惡勢力團伙案作出二審宣判

濟南中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了上訴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受理的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件”

張學文等1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尋釁滋事等犯罪案

2008年12月以來,張學文通過成立平陰縣安城鎮東毛鋪村“處理土地合同爭議領導小組”,以村民名義向平陰某公司、某鎮政府等索要土地補償款,逐步在該村形成了一定影響力。張學文通過詆譭時任村幹部有貪腐問題、組織村民向村兩委起鬨鬧事等方式,迫使村兩委主要成員於2010年8月辭職。2011年12月,在東毛鋪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張學文通過非法手段當選該村村委會主任,並以此身份對該村行使管理權至2017年8月。在此期間,逐步形成了以張學文為首要分子,江茂柏、周傳金、張學平為重要成員,鄭慶付、陳玉勝、尹貽強、江茂夫、張學泉、江茂水、江茂國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達到長期把持東毛鋪村基層政權及擴大影響力的目的,打著村民自治,為村民維權的幌子,利用村兩委成員的合法外衣,對抗上級黨委政府,阻擾、攔截、辱罵、恐嚇黨委政府工作人員到村裡開展工作,隨意毆打、恐嚇村民,任意毀壞他人財物,抵制、破壞村兩委換屆選舉,先後糾集部分村民實施了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政治影響。

槐蔭法院對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張學文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對江茂柏等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宣判後,張學文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中院經審理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賈金坡等1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犯罪案

賈金坡自2000年擔任濟南市天橋區藥山街道小魯莊社區黨支部書記以來,歷任小魯莊村委會主任、小魯社區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期間,賈金坡為把持基層政權和維護其在小魯社區的統治地位,陸續將親戚、親屬等多人安排到居委會工作、進入兩委班子,在重要崗位安插親信;聚攏人員訓練搏擊,並安排專人進行管理,且在處理社區事務及與他人糾紛等過程中,指揮參訓人員充當打手,毆打對方甚至其他在場人員,指使、縱容尹際炳、賈金蘭、崔剛等人對群眾濫施“罰款”等,逐步形成以賈金坡為首要分子,賈金蘭、尹際炳、賈利飛、賈雲龍為重要成員,崔剛、王瑞章、劉鵬、鄭開慶、李衍凱、毛義濤、朱連祥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利用小魯社區兩委會的合法外衣,在小魯社區及其周邊地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成為橫行鄉里、擾亂當地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生活秩序的村霸惡勢力,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賈金坡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09年8月至2018年,實施尋釁滋事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12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1起。犯罪集團外個人實施貪汙犯罪1起,濫用職權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

天橋法院對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賈金坡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罰金二百六十萬元;對尹際炳等其餘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其中14名被告人被並處罰金。

於恩齊、齊騰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於恩齊、齊騰合夥在濟南市長清區某小區租賃房屋作為辦公地點,對外以“齊魯投資公司”和“齊魯私貸”(均未進行工商登記)的名義,由於恩齊、齊騰提供資金,規定放貸利息、手續費、逾期費等收費標準、業務員提成比例及決定是否上門催債等事項,糾集曹明昊、高施予、劉宸君等人帶領業務員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收益平分。在放貸過程中,於恩齊、齊騰等人以保證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簽訂明顯對其不利的虛高借款數額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續費、中介費的名義預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項,使被害人實際到手的數額明顯低於借條及合同金額,通過轉賬痕跡,製造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或者強迫被害人達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採取介紹他人向被害人放貸,扮作其他公司人員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或者謊稱為被害人償還其他債務等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或通過言語威脅、發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挾被害人及其親屬償還虛高債務;或者採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傷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形成了以於恩齊、齊騰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長清法院對於恩齊、齊騰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對曹明昊等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處相應罰金。宣判後,於恩齊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濟南中院經審理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餘七起案件分別為,

王廣文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強迫交易案;

楊少朋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搶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案;

李守興等8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趙學強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案;

李成田、邵振華等9人惡勢力犯罪團伙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

王帥等4人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犯罪案、胥英傑等7人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案。

(掌上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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