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網2019]天上不掉“林妹妹” 浙江141人特大網絡集團詐騙案宣判

天上不掉“林妹妹”

浙江141人特大網絡集團詐騙案宣判

[净网2019]天上不掉“林妹妹” 浙江141人特大网络集团诈骗案宣判

原以為天上掉下了一個“林妹妹”,不曾想陷入網絡詐騙的“套路”。近日,由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某等141人特大網絡集團詐騙案,在該區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何某等27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對其餘106名情節較輕者,依法適用緩刑。另有7名被告人因懷孕等事由延期審理。這是迄今為止,該院辦理的犯罪嫌疑人人數最多的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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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頭像難辨真偽

小帥是紹興市上虞區一名單身男青年。2018年初,他通過微信添加了一位美女為好友。

幾次熱聊後,小帥發現對方一直使用長髮飄飄的美女圖片作為賬號頭像,還時常利用朋友圈發佈自己的家庭生活近況,聊天對話中也是滿滿的撒嬌口氣……就這樣,單純的小帥隔著屏幕就被對方征服了。等雙方熟絡之後,這位年輕貌美、樂觀開朗、積極上進、溫柔孝順,偶爾還會撒嬌的可愛單身“林妹妹”便順勢展開行動了。“林妹妹”虛構自己受到上司欺負、親人生病等事實,博取小帥的同情和好感,借過生日等名義騙取微信紅包、轉賬,還經常暗示小帥發有特殊意義的金額紅包,比如“520”“1314”“3344”等,後故意製造推銷假象,以郵寄茶葉、紅酒、玉器等形式進行巧妙偽裝。不知不覺,小帥花在這個從未謀面的“林妹妹”身上的錢已有數萬元。

就在小帥沉浸在對未來美好的嚮往中,準備進一步與“林妹妹”深入發展時,“林妹妹”玩起了失蹤。小帥越來越覺得事有蹊蹺,這才意識到碰上了詐騙分子,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詐騙集團分工明確

經查,小帥掉入的是一個以美女為誘餌的網上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為周某。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16日間,周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建立貿易有限公司,專事網絡詐騙,在他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公司規模迅速擴大。

該犯罪集團以公司化模式進行管理,內部結構清晰,成員分工明確,呈現“一人統籌,五部協作,眾人合力”的組織架構,下設五個部門,分別為財務部、採購部、數據部、人事部、市場部,有員工100餘名。財務部負責詐騙資金的彙總登記、工資發放、日常結算及銀行取款;採購部負責茶葉等物品的採購,並管理作案微信的提現;數據部負責和廣告公司對接,給業務員的工作手機微信加“粉”,同時維護著控制公司業務經營的所謂“A9”系統;人事部負責在求職網站上尋找應聘者,對面試成功者進行系統培訓;市場部負責從事詐騙業務,以統一手段對被害人進行詐騙。各部門業務員“各司其職”,在部門經理的領導、指揮、教授下,利用微信等網絡平臺佯裝成年輕貌美的單身女性進行詐騙,短短數月,被詐騙者近千人,詐騙金額共計920餘萬元。

據周某交代,“A9”系統是該詐騙集團得以運轉的重要工具,它牢牢掌握著市場部業務員的詐騙進展狀況,控制各個業務員所得詐騙資金統一流向。

“這個騙局的關鍵就是抓住了男人好色的心,獲得了情感信任。”一個曾在該公司就職的員工在接受審訊時這樣說道。原來,每一個剛進入該公司工作的業務員都會得到培訓師的“專業”培訓,只要熟練掌握了該公司“貼心”為大家準備的詐騙模板故事,按照劇本中的步驟一步步實施,業務員很快便可以上手。“失戀”“紅酒”劇本接連上場,讓人防不勝防,一個流程即為一個詐騙過程,撒嬌賣萌是偽裝,博取同情是手段,騙取紅包是目的,業務員實力演繹“小綿羊的外表大灰狼的心”。為了讓這個騙局變得“完美”,不易被人察覺,該公司還通過採購價值低廉的茶葉、紅酒、玉器等物品,隨後以郵寄的方式送到客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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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小組細細梳理案情

考慮到該案影響範圍甚廣,涉及全國多省,涉案人員眾多,詐騙金額巨大,2018年5月13日,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在受理案件的第一時間便成立了專案組,由辦案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帶隊,力求案件辦理高質高效。

在審訊中,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多名犯罪嫌疑人均明確表示知道自己在從事詐騙工作,之所以不離職皆是“工作不好找”“這份工作的工資還不錯,我需要它”等諸如此類的理由,金錢的誘惑使他們逐漸迷失了方向,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

針對該案涉案人員眾多、案情較為複雜的特點,承辦檢察官積極主動聯繫公安機關,多次組織召開案情研討會,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就案件內容進行全面梳理,並指導補充偵查,完善證據鏈。

2018年12月24日至25日,該案在紹興市上虞區法院開庭審理,為數眾多的被告人、辯護律師將法庭擠得滿滿當當,場面空前壯觀。公訴席上,該院派出的公訴人從容不迫,有條不紊地列據陳情,並展開嚴密論證。旁聽席上,原本坐著的應是被告人家屬等,這次卻是法律援助律師,53名區內法援律師和39名區外法援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各辯護人通過事先製作好的標識牌舉牌示意發問。

檢察機關指控,周某等141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隱瞞真實身份,虛構事實的方法,利用互聯網通信工具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日前,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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