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求投資者把錢匯到董事長或者股東等個人的賬戶裡,這是最明顯的坑,也是典型的資金池模式。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說,合同是投資者跟公司籤的,不是跟董事長或股東個人籤的。
公司是公司,董事長或者股東是個人,不能完全等同於公司。
所以,投資款不能轉到個人賬戶裡。
一旦投資款轉到個人賬戶裡,更不知道資金的流向了,錢究竟是老闆自己是揮霍了,還是給借款人了,搞不清楚。
平臺暴雷的話,錢基本打水漂。
這種理財平臺,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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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04:20:42 眼鏡律師
就是要求投資者把錢匯到董事長或者股東等個人的賬戶裡,這是最明顯的坑,也是典型的資金池模式。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說,合同是投資者跟公司籤的,不是跟董事長或股東個人籤的。
公司是公司,董事長或者股東是個人,不能完全等同於公司。
所以,投資款不能轉到個人賬戶裡。
一旦投資款轉到個人賬戶裡,更不知道資金的流向了,錢究竟是老闆自己是揮霍了,還是給借款人了,搞不清楚。
平臺暴雷的話,錢基本打水漂。
這種理財平臺,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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