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縣檢察院監督撤銷一起民營企業家涉嫌挪用資金案

鄱阳县检察院监督撤销一起民营企业家涉嫌挪用资金案

【類型】

刑事立案監督案件

【案件基本情況】

2010年,奚某某和周某某等在上饒市鄱陽縣投資成立了某孚公司,奚某某為該公司股東兼總經理。2010年5月,某孚公司與鄱陽縣政府簽訂了某項目開發合同和相關補充協議。為儘快達到協議約定拿地開工的條件,2010年6月,奚某某入股某坤公司;同年12月成立某澤公司,並讓劉某、陳某某當掛名股東。2010年底至2011年初,奚某某以某澤公司的名義向某孚公司借款1000萬投入到某澤公司,劉某向某孚公司借款500萬投入到某坤公司。2011年3月10日,縣商務局考察後認為某孚公司符合相關條件,拿到了項目開發用地。2016年8月8日,因為與其他股東在經營中發生糾紛,奚某某以減股的形式退出在某孚公司的股份。其後,奚某某與某孚公司其他股東之間進行多次民事訴訟。2018年10月12日,鄱陽縣公安局根據某孚公司其他股東的舉報,以奚某某私自挪用1500萬元給以其本人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以及其他人使用,涉嫌挪用資金罪立案偵查,同年12月13日,奚某某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8年12月13日,奚某某家屬向上饒市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經調閱奚某某涉嫌挪用資金案案卷並審查奚某某的律師提交的證據材料,2019年1月10日鄱陽縣檢察院向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鄱陽縣公安局回覆認為,“奚某某利用公司股東、總經理身份,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私自挪用1500萬給以其本人名義為股東、法人的公司和他人使用,涉嫌挪用資金罪”。鄱陽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某孚公司股東之間民事糾紛,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奚某某隱瞞其他股東將1500萬元資金挪到自己公司及借給劉某的某坤公司,反而有充分證據可以認定其他股東是知情並且同意的,奚某某的行為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條件,公安機關的立案理由不成立。

2019年1月10日,鄱陽縣檢察院建議對奚某某變更強制措施,鄱陽縣公安局於2019年1月12日將奚某某的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2019年2月2日,鄱陽縣檢察院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及《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鄱陽縣公安局撤銷案件,糾正辦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鄱陽縣公安局提請鄱陽縣檢察院複議,該院複議後維持了原決定,鄱陽縣公安局提請上饒市檢察院複核,上饒市檢察院複核後維持了原決定。

【案件處理情況】

3月12日,鄱陽縣公安局對奚某某涉嫌挪用資金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2019年4月2日,奚某某到鄱陽縣檢察院簽收案件辦結答覆函,對鄱陽縣檢察院公平公正辦理案件,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表示衷心感謝。

END

監製:周文英

校審:歐陽晶

文字: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

主管主辦: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技術支持:新法制報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